簡單說明一下我的案子
我跑到人家家裡打人,被告傷害跟侵入住宅
現在判決書來了,上面寫傷害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侵入住宅罪處20天拘役,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請問,這到底是要拘役40天還是30天呢?兩個20天不是要拘役40天嗎,為什麼後面會寫應執行拘役30日.
另外,如易科罰金是可以罰錢的意思嗎,通常不是寫得易科罰金嗎?
如果可以罰金那在收到判決書後什麼時候可以去繳?
已更新項目:
另外,罰金可以分期嗎,要怎麼申請?去哪裡申請?
我跑到人家家裡打人,被告傷害跟侵入住宅
現在判決書來了,上面寫傷害罪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侵入住宅罪處20天拘役,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請問,這到底是要拘役40天還是30天呢?兩個20天不是要拘役40天嗎,為什麼後面會寫應執行拘役30日.
另外,如易科罰金是可以罰錢的意思嗎,通常不是寫得易科罰金嗎?
如果可以罰金那在收到判決書後什麼時候可以去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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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罰金可以分期嗎,要怎麼申請?去哪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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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兩罪併罰的結果,所以,合併應執行刑為拘役30日。
要等判決確定後,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或檢察官沒有上訴的話,這個判決才告確定。等到判決確定後你還會收到一個執行通知,等收到執行通知時您再到期日前要到地檢署去申請“易科罰金”(看你能不能申請分期,或要一次繳清),申請通過後再繳納罰金,這樣整個程序才算完成,才告確定。
案件確定後,檢方執行科會發函通知你何時到署執行。聲請分期,也是那時候向檢方執行科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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