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他人之事實有無法律犯罪? - 法律
By Elma
at 2015-03-01T00:00
at 2015-03-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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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我在公開的留言板PO說某女曾經做過某種職業、待過某種八大行業,也是事實沒有捏造,有公開的證據,恩客也有、酒店也有,我沒有騙人,某女也沒有說過不能告訴別人,更沒有簽過任何契約,那麼她可以夠告我嗎?如果能告的期限為多久?
已更新項目:
正當理由喔!就趁我輕率、無經驗與我交往,二個月內花了我伍萬多元,並且交往期間一直跟很多人通姦(沒有結婚),但那時她也沒有在做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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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喔!就趁我輕率、無經驗與我交往,二個月內花了我伍萬多元,並且交往期間一直跟很多人通姦(沒有結婚),但那時她也沒有在做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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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Harry
at 2015-03-04T17:49
at 2015-03-04T17:49
從事八大行業,是屬於不名譽之情事,揭人過往不名譽之隱私,雖屬事實,但因涉及個人之私德,仍為法所不容,因此你如在公開的留言板PO說某女曾經做過某種職業、待過某種八大行業的話,對方是可以提告你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的。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你求償損害賠償及精神賠償的。
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屬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就是受害者知受害之始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期限就無權提告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Kyle
at 2015-03-03T11:34
at 2015-03-03T11:34
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在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意味著就算他曾在酒店工作,然而在普世價值之下,你會指稱對方曾在酒店工作,有恩客(即性交易?)意指貶低他的身分,而以世俗觀點來看,也足以貶低其人格與身份,因此如310條「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不罰的限制」,因此就算你說的是事實,還是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的規定,追訴期是五年。
By Caitlin
at 2015-03-05T18:20
at 2015-03-05T18:20
將心比心啦............
By Hedy
at 2015-03-03T23:05
at 2015-03-03T23:05
By Hedy
at 2015-03-01T14:02
at 2015-03-01T14:02
所以對方要告你可以引用刑法310.311條相關來提告
當然會不會成立是另外一件事
(因為還是要看文字才能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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