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變更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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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土木技師
所配合的營造廠最近有個案子會跟業主(某縣府)上工程會調解或走到仲裁
內容就是工期問題
狀況大概如下

因為案子是中央前瞻的預算補助
所以中央都要求地方政府要在規定年度內結案
不然就收回補助款 (但99%都是嚇你的 超過時間還是會補助)
案子經過兩次變更 變更內容都會影響工期
依照工程要徑檢討 應該是要再給335天期
但是縣府因為中央這個規定 一定要年度內結案
所以工期只給了110天
只是雙方都知道這個事情
營造廠也在變更契約上用印了

現在履約期限到了 但是營造廠又做不完
想再回去要當初沒給的工期
還有機會跟可能嗎???
補充一下 後來中央也不要求一定要年度內結案了


煩請版上先進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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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3-25
又不是台北市政府,你怕什麼?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1-03-27
樓上別這樣,搞不好是現在正夯的南投縣政府
Quanna avatarQuanna2021-03-31
要照契約之約定,你這邊當然很難贏,在檯面下找人「
喬」才是重點吧?
Donna avatarDonna2021-04-03
前瞻計劃的實際支用率很低,看新聞就知道了,有問題
的絕對是一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