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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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4-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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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問題如下說明之:
99年另予考績乙等(地方特考四等花東區)
100年年度考績甲等(地方特考四等花東區)
101年另予考績乙等(又考上地方特考四等雲嘉區)
102年年度考績甲等(地方特考四等雲嘉區)
這樣的考績,可以依2年甲等考績昇等嗎 ?
請各位諸方大德解答之
已更新項目:
可是我們人事主任說,我這樣沒有連續2年甲,不能昇等
2 個已更新項目: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第 11 條規定沒連續二年甲
3 個已更新項目:
你的意思是解釋函可升等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有打電話給銓敘部,說也不能升等,原因特考特用
5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e-mail給銓敘部,會不會黑掉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4-03-13T16:44

要  旨: 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得以其停職前併計復職後同一職等之年終考績,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本  文: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茲補充解釋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六年全國人事主管會報一般提案第三十二案及本部法規 委員會第二六七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 職等之任用資格。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二、連續三年中一年 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復查本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五臺 甄三字第一三五四四0八號函釋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於奉准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職復薪,得以其留職停薪前終考績,併計 回職復薪後年終考績(例如某員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回職 復薪,即得以八十一年及八十二年本職等之考績併計八十四年同 一職等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同官等 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準此,嗣後因案停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無 罪復職後,未受懲戒或行政處分,亦得以其停職前本職等之年終 考績,併計復職後同一職等之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 用資格。(銓敘部 86. 11.28.八六臺甄四字第一五五五0七九號函)
2014-03-12 11:59:04 補充:
印這個解釋函給他看
2014-03-12 17:54:55 補充:
直接寫請示函
或是至部長信箱意見留言
打電話不算數
白紙黑字才算數
2014-03-12 17:59:36 補充: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而從考績法上來看
考績升等
也無提到特考特用的限制
2014-03-12 18:02:09 補充:
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得以其停職前併計復職後同一職等之年終考績,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茲補充解釋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六年全國人事主管會報一般提案第三十二案及本部法規
委員會第二六七次會議決議辦理。
2014-03-12 18:02:30 補充: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
職等之任用資格。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二、連續三年中一年
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復查本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五臺
甄三字第一三五四四0八號函釋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於奉准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職復薪,得以其留職停薪前終考績,併計
回職復薪後年終考績
2014-03-12 18:02:35 補充:
(例如某員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回職
復薪,即得以八十一年及八十二年本職等之考績併計八十四年同
一職等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同官等
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準此,嗣後因案停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無
罪復職後,未受懲戒或行政處分,亦得以其停職前本職等之年終
考績,併計復職後同一職等之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
用資格。(銓敘部 86.
11.28.八六臺甄四字第一五五五0七九號函)
2014-03-12 18:02:52 補充: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一條(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取得)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
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
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
任用資格。
2014-03-14 01:08:19 補充:
如果e-mail給銓敘部
不會黑掉
如果怕的話
就用別名就好了
基本上這是你的權利
而且只是請示函而己
又不是檢舉函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4-03-14T02:58
大部份人要考公職or國家考試,第一個想到就是補習或買一堆參考書教材,
但卻往往忽略掉自己的讀書方法和習慣,是否可以有效吸收如此大量的資料。
考國家考試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法條規範和申論題,
需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不宜死背,
建議先以理解為主,日後方能融會貫通,有助於回憶做答。
所有國家考試都不容易,對非法律系的考生來說法條方面更吃力。
讀法條是必備(不是必背)的功夫,沒有讀熟法條,考試分數是不會高的,
但不必逐字背起來,但至少和法條不能相差太多。
補習班的教材只是給你重點整理,重點還是要自己花時間去讀;
而且補習班的重點條文是別人整理出來的思考架構,要直接背起來一定很吃力。
如果自己學會正確的讀書方法,自己會整理自己的架構,
那準備起來就可以輕鬆很多了。
如果你真的找不到自己的讀書方法,
也可以參考一下專家研究適合所有人的正確讀書方法(請看參考資料網址)
http://studypp.blogspot.tw/2013/08/blog-post.html
畢竟讀書還是要靠自己,是沒有捷徑的,
但有人引導你怎麼去讀的話,還是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4-03-15T17:59
我覺得你的案例可以申請解釋看看,除了由你個人去函請釋之外,亦可拜託現職人事單位為你請釋,通常服務比較周到的人事單位應該會幫忙的。
依我的經驗,你的案例在銓敘部裡一定還有不同的見解,所以某位承辦人的意見未必就是定論。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4-03-12T14:22
不能升等,因為你99年另考不算,100年是在花東區,而101年又到雲嘉區,那麼因為特考轉調限制的關係,你100年的考績是不能帶去101年以後使用的(因為你換了轉調限制外的機關了),你只能用來提敘,因此呢,你的考績只能自101年起算,而101又是另考,所以只能自102起算,目前只能算一次考績甲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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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4-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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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3-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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