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任用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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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問

公務員任用法第9條第三項

跟公務員任用法第13條第三項

如果我今天是考試及格,同時也是初任

那到底是先適用第九條還是第13條的規定啊?

還是說這兩條講的完全視不同的事情?

不好意思,我的觀念好像有點不太清楚

望板上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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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3-05-23
同時用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5-24
樓上的仁兄,要回就回認真一點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5-27
第9條指的是公務人員的積極任用資格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5-29
第13條指參加何種公職考試及格後,可被銓敘的官職等
Kumar avatarKumar2013-05-30
9-3的權理指的是職務上的代理,初任的你可能會被派去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5-31
作高二職等的工作,不過薪水仍照你考試銓敘的職等發
Freda avatarFreda2013-06-04
13-3則是雖然你考上高考3級,應該是薦任6職等,可是派
Tom avatarTom2013-06-09
去的機關目前沒有薦任缺,只能以委任第5職等任用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