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值夜有法源嗎?? - 法律
By Xanthe
at 2010-01-16T00:00
at 2010-0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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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24小時輪值班,改為16小時輪值班+8小時值夜,但值夜不列入工作時數不補休,合理嗎?公務員值夜有法源嗎??
Update:
非警政.消防.學校單位,是中央機關小單位,合格實授人員並未領有高山僻地離島加給
Update:
非警政.消防.學校單位,是中央機關小單位,合格實授人員並未領有高山僻地離島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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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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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0-01-17T07:19
at 2010-01-17T07:19
才能回答!!!
因為有些單位是有單行法的.
如警政單位及學校教官等.....
2010-01-18 14:34:37 補充:
壹、法令依據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95年版)
(一)定義:凡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以及民意代表助理等員工超時加班、不休假加班及值班等屬之。
(二)預算計列標準: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95年版)
執行標準:
1.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執行。
2.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支給,應嚴控及加強查核,並依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如第三點所列)所定標準核實執行。
2010-01-18 14:34:54 補充:
3.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應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
4.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2010-01-18 14:35:11 補充:
三、行政院規定(行政院91.9.3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
(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公式計之
1.職員:
主管部分:
主管職務加給+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2010-01-18 14:35:58 補充: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行政院93.11.4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
(四)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1.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2010-01-18 14:36:14 補充:
2.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70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及關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2010-01-18 14:36:31 補充:
3.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儘量避免加班,調整其工作期間(如上午7時至下午4時),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2010-01-18 14:37:15 補充:
六、國營事業機構員工加班費管制案
(一)研商國營事業加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94.2.3):
1.各事業單位員工加班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4月17日局給字第0910210371號函、主管機關之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加班費之控管。
2.各事業95年度預算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應依93年度決算並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核實編列。
3.各事業員工加班,應經覈實指派,始得報支加班費或補休;各部門加班情形應加強查核,加班費管控成果列為年度考核參據。
4.各事業應確實檢討改進工作流程及人力配置,以減少加班之情形,如確有必要加班,亦宜鼓勵員工以選擇補休假方式辦理。
2010-01-18 14:37:29 補充:
七、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註:第32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010-01-18 14:43:18 補充:
(四)各機關職員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加班時數限制以外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2.20局給字第0910050269號函)
(五)規定:「…1.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2.…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70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各機關職員於前開(五)規定「時數限制」內之加班,得支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假,至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上開時數限制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
2010-01-18 14:43:34 補充:
(五)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4小時始得補休
(行政院93.11.4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
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4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行政院91年9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發文之次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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