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公司用人頭當負責人跟股東..但是這兩人都有在這間公司工作..但是他們兩人背後還有真正負責人只是沒掛名而已..而他們聽命於真正負責人下達的指令做事情..而叫他們兩人用公司名義跟銀行貸款~等成功貸款下來之後...就要出國~可能不回來了..而公司就要放著倒閉...而這間公司有在生產產品有在請人工作..但是只做成品出來..而沒有販賣..應該算說是沒有出貨廠商..有的話也是零售的廠商沒有固定的廠商..貸款的資料要有固定往來的廠商也是隨便��
公司~這樣算違法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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