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權變更雇用契約一切內容之權利" 契約的簽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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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要怎麼下標題

也不知道 是否可以問

只是

公司要我們簽一張類似這樣的契約

如今因為財務吃緊 但又有貨要RUN

所以叫我們都要加班 但是加班是沒有錢的 只能有補休

但是 補休又要在一定條件限制下才可以用 而且有期間限制



到底~~這種簽定 真的有效嗎

根本是變相的壓榨勞力

當初不簽 就得被迫性的"自願離職"

偏偏我們小小勞工又對抗不了大公司

有苦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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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09-03-04
如果這樣寫,那當然是無效的,不管是基於標的的不確定,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3-07
或基於顯失公平的定型化約款(247-1),就算都涵攝不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3-07
法官也要想辦法用公序良俗(72),或權利濫用/誠實信用(148)
給吃進去;這種條款太誇張了Orz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3-10
基於一個簡單的道理,比如說,"以後公司不用發薪水",照這個
Dorothy avatarDorothy2009-03-12
條款來看是成立的;可是這違反勞基法,怎麼可以成立.
既然它包括了一種他無法宣稱的權利,那怎麼會是有效的條款.
Lily avatarLily2009-03-14
可是接下來要問三件事,1)你有沒有這份東西的副本?
2)你有沒有公司根據這份條款做了哪些顯不公平變更的證據?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03-17
3) 你有沒有跟公司抗爭(代價/收獲難以計算)的打算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