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轉投資的限制 - 法律
By Odelette
at 2014-02-20T00:00
at 2014-02-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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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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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4-02-20T10:02
at 2014-02-20T10:02
2公司違反有限責任之法定上限,則解釋上,應認該投資仍為有效,以保護交易安全,"惟公司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13條第五項)
所以並不可能任公司亂轉投資,依公司法第23條,第8條.......
公司負責人就賠死了
2014-02-2022:03:23補充:
再者第五項寫明,公司負責人違反第1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所受損害
既然通說認定違反轉投資為有效,幹嘛還要負賠償損害???
轉投資並不全然對公司有利~倘公司受有損害負責人負賠償責任
2014-02-2022:10:43補充:
另外必須依照公司法第13條第一項之規定程序取得同意,應注意者,此一例外規定,必須於公司所有轉投資累計計算後就系爭個別或特定之投資案,得到股東同意或股東會之決議,始不受4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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