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證據該如何補全? - 法律
By Wallis
at 2013-12-28T00:00
at 2013-12-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打卡鐘出缺卡片已影印拍照,但證據有瑕疵...出缺卡紀錄只有上班.最後下班時間
1.一週無排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
2.一天12.5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3.加班(延長工時),48.5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作業員,加班日時間14小時,休息時間共90分,勞動12.5工時,要是公司對勞動局說休息120分,12工時...
如何補全2.3項證據,請各位教教我
已更新項目:
公司制度是『隔週休』,要是公司說,這週無休,但上週已休2日
14天內有休2日,沒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局會接受這說法?
2 個已更新項目:
to壞壞帥帥
證據勞動局調查,檢舉人最好有提證據,方便勞動局調查
網路爬文,檢舉人有提出證據,罰30萬機率較大,沒有只有2萬(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感謝意見,申訴就是要離職領完薪後
3 個已更新項目:
to阿義牯
是的,勞動基準法沒有『隔週休』這用詞,只有雙週84正常工時(勞基法.30)
雖ejdo就業網、104、其他人力網都有『隔週休(月休6天)』用詞
大大也忘了『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變形工時制度)』
第30-1條第3項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每天10點、15點的10分鐘「段休」,我公司是沒有,這有法源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我沒查到有『段休』這名詞
4 個已更新項目:
to阿義牯
大大提出甲.乙.丙爭議點,一針見血
憑這證物(出勤卡),難以證明『實際工作時間』
也沒有工作規則(公文/手冊)、工作報表...等其他證物
所以才上來請教各位,有無其他蒐證方案,來個鐵證如山
5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阿義牯大大指教.後續文發在意見欄.以利文章排版
1.一週無排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
2.一天12.5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3.加班(延長工時),48.5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作業員,加班日時間14小時,休息時間共90分,勞動12.5工時,要是公司對勞動局說休息120分,12工時...
如何補全2.3項證據,請各位教教我
已更新項目:
公司制度是『隔週休』,要是公司說,這週無休,但上週已休2日
14天內有休2日,沒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局會接受這說法?
2 個已更新項目:
to壞壞帥帥
證據勞動局調查,檢舉人最好有提證據,方便勞動局調查
網路爬文,檢舉人有提出證據,罰30萬機率較大,沒有只有2萬(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感謝意見,申訴就是要離職領完薪後
3 個已更新項目:
to阿義牯
是的,勞動基準法沒有『隔週休』這用詞,只有雙週84正常工時(勞基法.30)
雖ejdo就業網、104、其他人力網都有『隔週休(月休6天)』用詞
大大也忘了『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變形工時制度)』
第30-1條第3項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每天10點、15點的10分鐘「段休」,我公司是沒有,這有法源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我沒查到有『段休』這名詞
4 個已更新項目:
to阿義牯
大大提出甲.乙.丙爭議點,一針見血
憑這證物(出勤卡),難以證明『實際工作時間』
也沒有工作規則(公文/手冊)、工作報表...等其他證物
所以才上來請教各位,有無其他蒐證方案,來個鐵證如山
5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阿義牯大大指教.後續文發在意見欄.以利文章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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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Jessica
at 2013-12-30T15:50
at 2013-12-30T15:50
2013-12-28 14:37:49 補充:
補充1
那裡網路爬文如此說「檢舉人有提出證據,罰30萬機率較大,沒有只有2萬(勞動基準法第79條)」(這個只是假設性的說詞)
我處理過這麼多類似勞資爭議的經驗,從未有資方遭重罰最高罰額的
行政裁罰通常都是最低額的兩倍起罰較多(既使被連續舉發或申訴的連續犯被連續裁罰亦如此),所以,「檢舉人有提出證據,罰30萬機率較大,沒有只有2萬(勞動基準法第79條)」絕不可能裁罰最高額
2013-12-28 14:38:28 補充:
補充2
你說:
是的,勞動基準法沒有『隔週休』這用詞,只有雙週84正常工時(勞基法.30)
雖ejdo就業網、104、其他人力網都有『隔週休(月休6天)』用詞
然;
姑不論什麼民間網站自己講的『隔週休(月休6天)』,仍然不能違反勞基法第30條「「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及同法第36、37條的強制規定,這是法律常識(參照民法第84條)
而;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變形工時制度)』不管怎麼變,同樣仍然不得違反勞基法第30條「「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的強制規定,理由同上
2013-12-28 14:39:25 補充:
補助3
所謂「第30-1條第3項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意思是「只要不違反第30條之上班工作時數,但不必一定強制在每七天中非得放列假,可以調動休假日」,並非只要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就合法,而是總結算起來,仍然不得違反勞基法第30條「「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的強制規定
2013-12-28 14:40:43 補充:
補充4
那麼
若與勞基法第30條的強制規定相違背之情況,仍應按同法第24條計給延長工時之工資(即應給加班費)
『段休』只是管理用詞(總之就是停止工作暫時休息),當然某些特別行業是絕對有『段休』,例如電子line線插件工(眼睛視力保護錯施)、機械業沖床剪床操作員(有危險性故需舒壓)
2013-12-28 14:44:09 補充:
『段休』之必要性
請參照勞基法第8條之規定
寫這些給你就是告訴你處理事情
不是只有硬縍縍的法律條文
還有理與情與管理常識
2013-12-28 14:48:39 補充:
要舉證
懂的人方法太多了
不一定一味只懂得搬法律條文來博嘴
例如催告,聲明,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By Edith
at 2013-12-31T01:43
at 2013-12-31T01:43
[補充1]
那網路文已不在.30萬案例.我前東家有被罰過.不正當扣員工薪資
後來找某議員關說.30變2萬.只能說有無門路的差別
比例原則本來很難抓
我們檢舉人只能.盡力蒐證.引用法源.後續只能順其自然
2013-12-28 16:05:44 補充:
感謝阿義牯大大指教.發在意見欄.以利排版
[補充2、補助3]
ejdo全國就業網非民間網站.是屬於行政院勞委會
『隔週休』制度只是民情並非法規.我們以法規為標準
勞基法第30條.一日8正常工時.雙週84正常工時.
勞基法第24條.一日超過8工時/超過雙週84工時就是延長工時(加班)
勞基法第32條.一日不超12工時.1個月延長工時(加班)不超46小時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
大大說的是.這沒有爭議
勞基法第40條不論...爭議點是
我工作職位是否適用勞基法第30-1條第3項(變形工時規定)
不適用→有一週沒一天例假.有違法
適用→兩週內有2天的休假.沒違法
2013-12-28 16:07:47 補充:
感謝阿義牯大大指教.發在意見欄.以利排版
>>『段休』之必要性 請參照勞基法第8條之規定
第8條(雇主提供工作安全之義務)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這條太模糊了...又沒明文法規要件與罰鍰...有其它案例/法規明文可參考?
>>要舉證 懂的人方法太多了
我只懂白紙黑字、錄影錄音、擷取網頁...
By Selena
at 2013-12-28T15:09
at 2013-12-28T15:09
請來找
台灣勞工團結聯盟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Labor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
By Andrew
at 2014-01-01T04:31
at 2014-01-01T04:31
有問題就申訴!
至少公司會乖乖的!
一般公司都是遊走在法律邊緣!最後讓你討到便宜,你也不會想待下去了!業主會從其他地方討回來~員工福利~獎金~~~等等等!
工作就是隨緣!
誰也不欠誰~!
不喜歡就走吧!
為了生活要吃苦耐勞就認命!
如果想要更好的發展,就不要委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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