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部份被設定地上權 - 法律
By Edwina
at 2010-05-09T00:00
at 2010-05-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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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部份被沒有持分的第三者a設定地上權且一直沒有租金.因共同人有十多人意見分歧.未設定管理人.請問1.該怎麼向a取得租金或收回.2.要如何才能成立管理
請賜予指示.謝謝
請賜予指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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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10-05-09T13:03
at 2010-05-09T13:03
你在知識+上為此一問題提出過多次相關發問、似乎
尚未解決全部困擾、兹以實務的處理角度提供意見
答覆給你:
1.該公同共有的地上權設定假設如果是發生在公同
共有之前、也就是原土地所有權人配合辦理登記
的地上權、是不需再由現在的公同共有人行使同
意。也就是因為當時繼承時就有該地上權存在。
這是第一種狀況!
2.如果該地上權設立於公同共有成立後、其地上權
登記法規自然可以按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由多
數人同意訂立之。
『內政部95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486號
函 』對此有明述的解釋令!所以設立地上權人得
依據以辦理。
3.對於設立地上權的土地、依據民法規定任何一位
所有權人均得以為全體共有人利益提出損害賠償
或主張收益。 所以此事不需全體的同意。
建議以共有人身分提請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主張
相當於租金的給付、若未成事則須向法院訴請對
方幾付租金、至於設立管理人事項因為尚有其他
意見必須整合可能你還需努力。
4.又依土地法34條之一所設立的地上權、一定有經
過通知程序、並檢附通知函內容及日期收執等、
才可能被地政單位接受據以辦理登記、 故應該不
會有沒通知就同意辦理登記的事情發生、否則那
不是成了一件重大行政違法嗎?不可能發生的。
供您參考。 有事歡迎來函討論
2010-05-09 14:37:44 補充:
請於收集資訊後不要直接把發問題刪除
才不會造成回答人的回答百分比例降低。 謝謝
By Frederic
at 2010-05-12T09:36
at 2010-05-12T09:36
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
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
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
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
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
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
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
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
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
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貳、依法該地要設立地上權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並應經過2/3持有人同意。如果沒有經過這道程序,您可以
提出告訴,要求撤銷地上權之設定。
參、至於是否成立管理人,因為共有人不多似乎不是那麼
急迫性。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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