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條例48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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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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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04-13
hi,發問者您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你說的這些人,一定要是無給職。內政部版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對於管理委員(含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是規定了三種給付方式:1.直接在規約約定為無給職。2.約定依工作需要及工作內容實際報支,再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3.直接在規約訂定給付方式及金額。以上僅供參考...Showmore
Gary avatarGary2015-04-16
是的,你的見解有一些問題。所謂的「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在大樓管理上,有一些權利,自然就有一些義務,這與它支不支薪?收不收回扣?是二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