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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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社區內之停車位當初是以購買方式購得(在土地合約裡有註明坪數,及第幾號停車位)停車位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停車位內僅可停放汽車,不得停放機車違者上鎖!.問題:1.這樣是屬於專有部份還是約定專用部份?2.限制停車問題是否合法?公共基金與管理費~現在每個月僅繳交管理費,內包含ㄌ全社區之一切公共開支,導致於每月透支,都是由當初建商提撥基金及所有全權人預繳管理費內動用,問題:1.是否有規定公共基金一定要每月繳交?2.管委會是否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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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11-30
A1-1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的用詞定義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所以版大的狀況應該屬於3.6的狀況為約定共用A1-2依照同法第23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
Yedda avatarYedda2010-12-03
妳有車位權狀那就屬專有部分排除任何人之干涉所以法院會判管委會敗訴公共基金不足,經區權會同意可以每月加收管理費百分之廿加收公共基金額度一般以每月平均開支金額乘以24個月為宜收足後即不用再加收...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0-12-02
請參考自由時報99年11月26日報導:車位禁停機車大樓管委會敗!但管委會說要等收到判決書才再研究要否上訴,目前該管委會已改勸導方式,不再強制執行規定不是像上位所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