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應召站上班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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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2個月前他在應召站上班(已經沒做了),她的老闆用未成年少女從事這份工作,可是那位未成年少女跟老闆有薪水算不清的問題,她就去警察局報案,而且她說的很離譜,她說老闆威脅他說如果沒有做滿幾天薪水就不發還說如果不繼續做就要他的父母知道...等等之類,可是這些都不是事實,警察就把他老闆跟我朋友抓去做筆錄,可是我朋友跟她老闆都說是在傳播公司上班而且警察也沒有任何證據,可是為什麼她的老闆被收押禁見,而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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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avatarYuri2010-12-01
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233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lvira avatarElvira2010-11-29
實話實說阿,做偽證是有做罪的,應該不會不知道吧你朋友應該只是應召站的小姐,成年了吧,性交易了不起就罰鍰三千四千,而且還有機會免罰為此來作偽證,怎麼算都划不來
Puput avatarPuput2010-12-02
您好:警察就把他老闆跟您朋友抓去做筆錄,可是您朋友跟她老闆都說是在傳播公司上班而且警察也沒有任何證據,可是為什麼她的老闆被收押禁見...收押禁見...是涉嫌重大..檢察官可能認為是人口販賣集團..或是專門拐騙未成年集團...檢察官應有傳喚通知...要自己證明是....受僱...未參與經營..所得....為純受雇....老闆是何人不知...稱老闆為老闆....因為您朋友受命於他...不敢過問其他...不要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