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出席人數定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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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住在新北有12XX戶的大型社區

社區規定區權會的出席人數為區權人的五分之一

日前因物業招標而發生了一些爭議

後因得標的新物業在經歷方面可能有不實的疑慮

所以主委與少數委員堅持廢標,但過半的委員不同意廢標

最後發動臨時區權會,在6XX戶的區權人出席下過半數的人同意廢標

事後即有住戶提出臨時動議要求罷免那些不同意廢標的委員

此時剩下的區權人僅有26X人,在投票後有25X人同意罷免不支持廢標的委員們因此做成決議

事後約二週有住戶提出要做成決議依照規約需有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半數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但做成決議的當下只有26X戶

明顯不足6XX戶的一半,因此決議無效

但認為決議有效的一派則認為臨時區權的臨時動議表決實際戶數是依照當時留下來的人數

清點來算的,並非以最開始報到人數來算半數,所以這個罷免提案是有效

請問所謂的"出席人數"是指會議開始前的報到人數還是指"當時留下來的人數"?

再者若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明定,是否可由非選舉人罷免委員

例如A棟選出的委員由B、C、D、E棟來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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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3-07-05
怎麼可能是留下來的人數..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3-07-06
而且出席人數不到全體人數一定比例這決議會有效嗎
要不然主委召開臨時會1人決議難道會有效?
Leila avatarLeila2023-07-07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因為某議題需即時解決 所以不應
有臨時動議的提案 因為不是
Tom avatarTom2023-07-10
臨時動議不符合「書面」的定義
Wallis avatarWallis2023-07-11
謝謝回覆,原本主席也是以臨時區權會無臨時動議為由不支持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3-07-11
臨時動議的提案,原提案內容表決後即宣布散會,但區權人又自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3-07-12
行推出監委作為主席繼續開臨時動議,最後罷免12位委員
Hazel avatarHazel2023-07-11
回覆一樓,營建署的解釋似乎就是以在場的人數為出席人數
Quanna avatarQuanna2023-07-12
Rae avatarRae2023-07-11
決議 尤其是罷免委員這種重要決議有最低出席人數的限制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3-07-12
而且這種決議也不能用臨時動議處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3-07-11
自問自答一下,投票罷免非自己選區的委員有可能是違憲行為
憲法第133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3-07-12
沒有這個問題,因為你們自己規約不採棟為單位。規約是可
以規定A棟應選兩位、B棟應選三位,此時委員既然只有該
棟住戶選出,即只有該棟住戶可罷免
Elvira avatarElvira2023-07-11
但規約也可以不分棟……那個是你們契約自由期間自己同意
,或著承受前手同意下的規約,此時選舉與罷免都是全部
住戶
Damian avatarDamian2023-07-12
在A棟應選出兩位,卻由其他住戶罷免,直接打決議不成立
、無效即可
Jacky avatarJacky2023-07-11
謝謝KH大回覆,社區是有規定分棟選出沒錯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3-07-12
最後卻被全體不分棟的區權人罷免,還一次表決同意罷免超過12
Hardy avatarHardy2023-07-11
位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