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惡鄰居,騎樓及道路霸占問題 - 法律
By Steve
at 2010-05-09T00:00
at 2010-05-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們家是一般公寓
一樓有個惡鄰居
他們從以前就霸占騎樓至今約有20年了
從前我們公寓住戶很少~
所以機車停放沒有什麼問題
但最近住戶逐漸增多
騎樓機車停放就有困難
一樓鄰居從以前霸占騎樓方式
是用許多盆栽或是一些障礙物圍起來
沒想到之後他們竟然直接蓋鐵捲門
把整個騎樓都圍起來
除此之外
他們甚至在公共馬路上也用盆栽圍起來
所以綜合上述兩點
他們不但在鐵捲門內停一部車
外面公有道路也占一部車(未劃紅線)
前幾天因為我車子沒地方遷跑去跟他們理論
希望他們把外面那部車移前面一點(靠近他們家門口,而不是算剛好整個切其在我們家騎樓前)
這樣我們整棟鄰居至少還可以停個兩三部機車
沒想到
他們說那是他們家的為什麼不能這樣停
甚至當場他們家有個女生
警告我說要再這樣下去他要揍我
我超生氣~為他們家霸占公有道路
連另外一個巷子也都是被它們家盆栽擋住
導致於我們這邊很多住戶都沒辦法停車
前一陣子有鄰居報警
但是警察一來
他們就把鐵捲門都拉上
外面馬路的車他們也將它開走
表示他們騎樓都維持暢通~沒有霸占!!
所以就這樣不了了之
我跟他們理論那天~
他們隔兩天一大早也都把外面車子都移走(但是晚上又停回來)
所以問題還是一樣沒有解決
我真的很受不了他們了
所以
想請問各位大大~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制他們
謝謝大家~~~
Update:
請問D.豪 :
您是如何告他們的?可以提供意見嗎?謝謝
Update 2:
請問腹黑 :
我們沒有管委會也沒有負責人耶
因為我們是一般公寓而已
那該向誰提出呢?
謝謝
一樓有個惡鄰居
他們從以前就霸占騎樓至今約有20年了
從前我們公寓住戶很少~
所以機車停放沒有什麼問題
但最近住戶逐漸增多
騎樓機車停放就有困難
一樓鄰居從以前霸占騎樓方式
是用許多盆栽或是一些障礙物圍起來
沒想到之後他們竟然直接蓋鐵捲門
把整個騎樓都圍起來
除此之外
他們甚至在公共馬路上也用盆栽圍起來
所以綜合上述兩點
他們不但在鐵捲門內停一部車
外面公有道路也占一部車(未劃紅線)
前幾天因為我車子沒地方遷跑去跟他們理論
希望他們把外面那部車移前面一點(靠近他們家門口,而不是算剛好整個切其在我們家騎樓前)
這樣我們整棟鄰居至少還可以停個兩三部機車
沒想到
他們說那是他們家的為什麼不能這樣停
甚至當場他們家有個女生
警告我說要再這樣下去他要揍我
我超生氣~為他們家霸占公有道路
連另外一個巷子也都是被它們家盆栽擋住
導致於我們這邊很多住戶都沒辦法停車
前一陣子有鄰居報警
但是警察一來
他們就把鐵捲門都拉上
外面馬路的車他們也將它開走
表示他們騎樓都維持暢通~沒有霸占!!
所以就這樣不了了之
我跟他們理論那天~
他們隔兩天一大早也都把外面車子都移走(但是晚上又停回來)
所以問題還是一樣沒有解決
我真的很受不了他們了
所以
想請問各位大大~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制他們
謝謝大家~~~
Update:
請問D.豪 :
您是如何告他們的?可以提供意見嗎?謝謝
Update 2:
請問腹黑 :
我們沒有管委會也沒有負責人耶
因為我們是一般公寓而已
那該向誰提出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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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0-05-10T14:47
at 2010-05-10T14:47
2.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將該住戶強制驅離或強制出讓其所有權,甚至拍賣其所有權。
3.如果是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違反,因而致人於死者,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公寓大廈住戶不得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只要其行為確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依法即應受到限制,此乃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人民自應予以遵守。(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839號判決)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為其目的,爰明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職是,公寓大廈住戶不得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其處所並不限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空避難設備,且其行為亦不限於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只要其行為確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者,依法即應受到限制,此乃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人民自應予以遵守。本件坐落臺北縣林口鄉○○○路1段20巷25弄59號建築物領有被上訴人核發之93林使字第208號使用執照,為地上10層地下2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規定,通達6層以上,14層以下或通達地下2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3條規定,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公尺,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就安全梯之構造,係規定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是以,由居室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防火門,且安全梯之樓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屬同一空間,故本件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所載梯廳部分,為廣義樓梯間之一部分,且屬一獨立之防火區劃。上訴人既於臺北縣林口鄉○○○路1段20巷25弄59號7、8樓(樓中樓)建物樓梯間擅自砌牆封閉,於梯廳部分隔牆,並拆除建物分戶牆,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所定於樓梯間等處所設置門扇、妨礙出入之禁制規定,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之行為有妨礙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命上訴人於94年3月15日前回復原狀,倘未依前揭時限內回復原狀者,則依相關規定論處,於法並無不合,與信賴保護原則亦無牴觸。經核原判決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據取捨等,均已詳為論斷,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此外,上訴人其餘所訴各節,無非係其對法律見解之歧異,以及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均無足採。
By Edith
at 2010-05-10T19:08
at 2010-05-10T19:08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管委會可具函行文給主管機關查報,而主管機關來會勘後即會開單給該住戶並要求限期改善,如限期內沒有改善,即向該住戶罰款並可連續處罰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ww.tbca.org.tw/link/law01.asp#5
By Caitlin
at 2010-05-11T15:58
at 2010-05-11T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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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09T00:00
at 2010-05-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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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之前聽別人說郵局六年吉利險也可報稅??
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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