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1/1買賣 34-1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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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點長 請容我先描述這件事起源 煩請各位解惑

一年多前有一自稱遠房親戚及一名仲介找上門

表示有一塊地是我奶奶的媽媽的媽媽娘家那邊的地

土地原有人民國36年就過世,後續一直無人繼承

那個區域現在有重劃的消息 開始有人想收購土地,

因為我奶奶也過世了我爸及我爸的手足就成了繼承人

這個月收到地政通知領權狀,原來代書已經辦了共同共有繼承

權狀上每個人的持分都是1/1, 並且已經有過半數人簽署賣地履保

對方代書表示已達可送法院強制買賣,我爸跟手足都沒簽

對方委託的代書說因為80個人,他們有2個人沒有找到

將來我們法院提領沒有這兩人簽章是無法提領

我已經查過很多34-1的條文說明及案例,看起來感覺都是各別提領不是?

或是我解讀錯誤?亦或者因為我們是共同持有1/1條件真的比較不一樣

還有買方的部份,是否也要等未簽署的這些人全數提領完才得以辦轉移?

另外看合約 買方甲 是那個代書的名字,他說買主全權委託他

這樣的情況是合理的嗎?他一直不透露買主是誰,還強調自己身價

 履保絕對沒有問題,煩請熟知的各位不吝私信為我詳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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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19-01-02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先區分清楚
Ivy avatarIvy2019-01-03
權狀是寫著公同共有1/1
Lucy avatarLucy2019-01-03
34-1應該可以,其他找不到的記得契約要求對方提存。你上
網查對方有無地政士資格,通常可能是他自己要買或背後
金主不願出面。如果擔心對方支付對價的問題,找自己的
律師或地政士來處理買賣,對方就當純買方,在過戶時至
少會按階段有第一期第二期等分期款項,事情不對至少還
比較早發現,還可處理。另外對買方徵信,要求對方提出
資力證明,或者買賣契約提供連帶保證人、本票,在交易
中也很常見,你找自己的律師地政士,他會跟你說明流程。
只怕你們公同共有人不願多付找地政士的費用。
Olivia avatarOlivia2019-01-05
a9你說對了,買方就是掛代書本人
Megan avatarMegan2019-01-09
在法律上要保險的話,你家人就是不要去簽買賣契約書(
Sandy avatarSandy2019-01-10
私契,債權契約),這樣子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將
來就去法院提存所領錢就好了。
Mason avatarMason2019-01-11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的同意出賣的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
Zanna avatarZanna2019-01-11
產之依據有「法定代理權說」與「法定處分權說」,一般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01-16
人根本不會去研究這個,而且也很複雜。況且當賣方萬一
無法移轉土地的話,違約怎麼辦?不如當個不同意出賣的
共有人,去法院提存所領錢就好了。
Freda avatarFreda2019-01-20
法律責任小,而且有錢也一樣可以領到,這樣不是最好嗎
John avatarJohn2019-01-21
是!
Isla avatarIsla2019-01-24
整個敘述很怪,建議不要跟對方簽約
John avatarJohn2019-01-28
那是他的問題,不要把別人的問題,變成是自己的問題。
David avatarDavid2019-02-01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也適用第1項
,大法官還為此作過解釋。(憑印象寫的,有錯請指正。
Lydia avatarLydia2019-02-02
司法院釋字562號解釋。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2-03
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不得單獨移轉其潛在之應有部
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就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必須全
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民法第828條第3項要旨參照)。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2-06
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處
分不動產,要注意不動產買賣契約(私契,債權契約)
之違約條款是怎麼寫的?一般人甚至一般地政士、律師沒
去研究這個的話,很多人是不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