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持有土地,土地法34-1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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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8-08-30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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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無解。因為土地法34-1立法的目的在於:以上之種種規定,無非是為能便利解決共有
人間之土地糾紛,使土地能為最經濟合理與充分有效之利用,因在共有狀態下,往往妨礙
共有土地之維持改良,亦阻滯共有土地之融通,其不僅直接影響個人利益,間接也影響國
家經濟,故此法條之增設於私於公皆有裨益。


對乙來說。他只需要先把土地分割賣給三個人頭。之後就滿足「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
分合計過半數」的條件了。之後就不需你們同意即可處置土地。

當然在賣的時候你們有優先購買權。可是看你的回覆你們好像並不想掏錢購買。

甚至還有一個更簡單的方法。乙贈與0.1坪的比例給任意一人。也滿足以上條件。


基本上就三個處理方法。

1.申請調解分割。不過機率不大。因為分割後的確價值減損。而且違反立法之目的。

2.籌錢或找金主。以優先購買權買下乙的持分。不過對乙來說。拿到的錢一樣多。賣誰都
一樣。

3.等著分錢。然後趁早收割農作物。





※ 引述《babu5461 (一條龍)》之銘言:
: 目前情況有點急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想請問
: 家裡長輩(甲)跟親戚(乙)共同持有一塊農地
: 我們1/3,乙擁有2/3
: 乙想賣地,但甲不想賣
: 所以乙打算用土地法34-1的方式來處分整塊土地
: 所以我們想了幾個可能的方法
: 請問有沒有哪一個比較有可能施行
: Q1: 在乙動作前,先申請強制分割來避免被賣掉
: Q2: 因為乙打算賣出的價格比時價低,藉由這點來提出異議
: Q3: 因為甲已經退休,並且有在利用這塊農地耕種,藉由自耕自足作為理由來避免土地

: 掉
: 不是法律專長,又有點趕
: 所以沒有足夠時間去研究法條
: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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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8-09-02T05:01
拿錢另外去買地種,比較實際點....這地太貴了....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8-09-04T19:11
土地法34-1的優先承買只有債權效果,登記完成後也只能請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8-09-06T01:51
求損害賠償,不能撤銷登記,所以要是真的想保住地,趕快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8-09-09T15:47
提裁判分割跟假處分吧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8-09-10T00:36
然後尋求建議時本來就是說得越詳細得到答案越精準,不想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8-09-13T16:50
被公開的問那麽清楚,花點小錢去諮詢律師不是更好?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8-09-15T03:18
真的沒想到可以用贈與的方式...但實務上通常分割那關
就可以卡好幾十年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8-09-19T14:39
樓上,很多啊,像那個龍三鄰..........就是用這種方式

遺產的認定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8-08-30T02:02
因為我父親今年剛過世,他的負債很多,沒有遺產。我也辦好限定繼承了,因為1年前我 父親有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勞保局是開現金支票給我們,因為父親的帳戶會被銀行扣錢, 想請問的是,那時間領完現金就存入我的帳戶了,這樣算是我父親的遺產嗎?謝謝 - ...

是否是想太多了?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8-08-29T22:21
請問大家: 因為我的ishow卡消費 紀錄 好像有問題 所以我打去 京站威秀 問 然後對方 跟我要身分證字號 才能查詢資料 我還是給了身分證字號, 可是我擔心身分證字號外洩 這樣會不會想太多 我 每次遇到這種 要身分證字號 才能查的 我都會擔心身分證字號外 洩 都會擔心 問我身分證字號的人 會把我的身分證字號 ...

進口販賣的商品,商標被搶註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8-08-29T21:23
日前從大陸進了一批貨 到海關才知道這商品上的商標在台灣已經有人註冊了 結果差點進不了關 我詢問大陸廠商 他們的確有供貨給那位註冊人 但不知那賣家註冊了台灣商標 也沒有同意那賣家註冊 大陸本身在更早之前就已經在大陸註冊商標過了 想請問的是 我之後在網路上賣 是不是只要不要放上logo 商品 ...

想請問個資法的範疇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8-08-29T15:20
如果一個人因好奇, 向人資調閱你的薪資所得, 向公務機關,或使用公務機關管理權限帳號,調閱你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 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其行使的情況下,這樣觸及到個資法的範疇嗎? 有無可懲處之法條? (幫朋友問,他被一個怪怪的人不斷調閱他的資料)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