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車位租賃契約,應支付多少違約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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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出租人)與他方(承租人)簽訂車位租賃契約,(契約內容只是他方在一張紙上寫本人XXX願意將車位租與XXX,及期限、電話、住址等,最後我在專屬欄位上面簽名),請問這樣契約算成立嗎?!Q2.最後他方說要影印一份給我,結果沒有,所以僅有他方有此張契約,請問我沒有契約書,這樣的契約算成立嗎?!Q3.我租賃車位期限為三年,**他方一次繳清**,現因需要用到車位,我必須解約,但當初契約書上並未約定違約金部分,(除歸還尚未到期之月數金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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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8-18
您好:您與車位承租人的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算只有口頭承諾,也算契約成立;不會因為只有一方持有契約書,而影響了契約的有效性。至於,您與承租人都未簽立相關的違約條款;所以,都不適用民法中任何的違約部分。簡單講,雙方都不會有違約金的任何問題。而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8-16
1&2:成立。你是以簽名方式簽署同意,他方(若無簽名處)則是以事實行為同意。但你未留存契約書對你不利,若你保留他方匯款資料,尚可舉證部分內容。3:你必須退還尚未到期但已預繳的租金,加計利息(對方可依法要求)。合約既然沒有約定違約金(你所設想的應該是懲罰性違約金),當然沒有。但是,對方仍可以因為你"違約",請求他所遭受到的"損害"賠償,例如另尋車位租金差價等等。請參照民法第250、259、260的規定。...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