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六月三日出車禍的,當時車禍地點在山路,是對方在對象車道,壓車壓太低不甚滑倒,機車滑過來撞到我的。警方有找肇事者做筆錄,卻沒有要我去做筆錄,當時我打電話去問:警方說,我們找你過來做筆錄,那個只是形式上問一下而已,那如果你真的要告對方的話,那種筆錄就是正式的筆錄。想請問大家,關於這個做筆錄的問題....因為我是覺得不管被撞還是撞人的,總是要做筆錄吧....最近想去做筆錄,可是不知道正確流程到底是什麼?出車禍當
出車禍時筆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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