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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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09-11-17T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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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zenol (我要打倒行政法)》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0rz.tw/VkSDe
: 第二段:該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 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
: ,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 本項規定原值贊同,惟其第二項卻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
: 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除前項情形外,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其上訴理由,以下
: 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
: 違背判例。」如此不啻以限制人民上訴權之方式,換取法院急欲結案之結果,法院
: 竟以剝奪人民基本權利之方式換得迅速審判,豈有此理?再者,以目前拖延多年的
: 名案觀之,不能確定的元兇多是因為事實不明、證據不足,果若限制不得以事實理
: 由上訴,正有如鋸箭療傷,顯非適宜...
: 我想請問的是,上訴第三審不是只管法律審不管事實審嗎?那本條第二項得上訴
: 事項所作的限制,不就是法律審的內容嗎,我看不懂民間司改會的訴求是什麼,
: 請大大指點。
: 另外想請教卷證一本狀主義的問題,其中的配套之一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日期,
: 因為要落實當事人舉證,這個可以理解。但是我看法院開庭都已經事先排好日期
: 及時間了,一本狀要在審判時才能攤開證據,那怎麼有辦法預料到這一場要開
: 多久,今天能開幾次庭呢?

婀..小弟不才最近在寫刑事妥訴審判法的草案評論,簡單針對該部分回應:

您指的部分是第九條吧!(參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針對這點,
要回歸有此種條件的案件發回理由為何?拙見有認為:
深思我國司法實務中案件拖延甚久之實際原因,乃為我國目前最高終審機關最高
法院所惹出來的禍,多次發回更審案件理由不外乎在鑽研細枝末節之事項,諸如
加害人究竟開了幾槍?或砍了多少刀?或被害人真正死亡時間為何‧‧‧等,且
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面對自己所指出有「細枝末節」事實事件不明之案件,
九成以上通通都發回高等法院審理,本身亦具有審判實體之功能,卻偷懶都丟回
二審審理,導致案件在二三審間多次徘徊,久懸未定案,縱令判決確定也不斷的
再審,僅爲了單純的「程序正義」,捨本逐末的忽視實質正義!

本法案最為人詬病之方面就是司法院為了解決長達十年以上拖延之案件,設計了
案件符合特定要件下才強迫結案之機制,從其制定理由看似立論充足,明白指
出要終止訴訟程序或減輕被告刑期的話,可從三項指標去討論,一為訴訟程序
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為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
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為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但實際上就我國情形而
言,最主要都是最高法院法官怠惰不給予實體審判,只針對法律部分作審判,
筆者以為針對該法施行前長達十年以上之案件,最明確實際的解決方式應統一
交由終審法院同時針對法律及事實審部份全部作判斷,而對於施行後之案件超
過六年審理且經最高法院發回審理一次以上者,統一由最高法院作事實及法律
上之判斷,真正發揮終審法院之功用!

建議有心研究者可以參考:

黃明展,美、日刑事迅速審判制度探討-台灣建構刑事審判制度之可行性,法
學叢刊 No.207,2007.7。

林輝煌,鳥瞰美國速審法實務,司法週刊,第1452期,民國98年8月6日。

另外一本狀主義部分,實務上在士林地院用過,成效不彰....
根本問題就是法官太少,案件太多,這種理想模式在台灣目前不可能發生!試
想,以北三院簡易庭好了,一個法官一個月要處理的案件至少200件跑不掉
,還不包括非訟事件裁定跟強制執行裁定,所以~這套模式在實務幾乎不可能
運行,除非法官增額。


最後,最高法院的餐廳真是好地方,55元吃到飽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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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By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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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9-11-19T14:54
可是飯菜品質不穩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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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9-11-21T14:08
對窮學生來說 吃粗飽就好 東吳地下餐廳也不錯啦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09-11-23T09:09
所以這樣看來,在三審的部份並沒有實質的進步,對吧
真是感謝您的回答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9-11-25T20:27
不好意思再請教,因為目前的做法要堅實一審,二審並兼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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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09-11-29T17:07
律審,才能金字塔化,那您的想法跟目前會有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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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9-12-04T08:34
我刑訴不太熟 但有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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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09-12-07T13:53
從您所謂「統一由最高法院作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09-12-07T17:03
似乎是必須透過「修法」才能完成的事情?
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作事實認定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9-12-09T18:14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那似乎如同K大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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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9-12-13T01:34
會與金字塔化的訴訟制度相衝突,因為審級越高,表示與
事發當時越遠,越不容易釐清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9-12-13T03:25
所以這樣說起來,關鍵似乎是偵查階段、事實審法院應確實
做好?
以上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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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9-12-13T22:05
http://0rz.tw/PdJ1T 司法纏訟的受益者

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疑問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09-11-17T16:27
原文連結:http://0rz.tw/VkSDe 第二段:該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 ,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本項規定原值贊同,惟其第二項卻規定: ...

Re: 請問何謂"絕對法定物權"?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9-11-17T15:40
※ 引述《ellenaim (迷幻真好)》之銘言: : 今年身心障礙特考的法學大意 : 下列何者是絕對法定物權? : 1.地上權 : 2.地役權 : 3.抵押權 : 4.留置權 : 請問抵押權與質權均是民法上的擔保物權 : 為何此題答案是4 而沒有3 : 請高手給予指教 感激不盡 說真的我沒聽過絕對 ...

請問何謂"絕對法定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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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09-11-17T15:02
今年身心障礙特考的法學大意 下列何者是絕對法定物權? 1.地上權 2.地役權 3.抵押權 4.留置權 請問抵押權與質權均是民法上的擔保物權 為何此題答案是4 而沒有3 請高手給予指教 感激不盡 - ...

關於刑訴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9-11-17T12:16
非常感謝 - ...

被前男友恐嚇勒索如何寫存證信函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11-17T03:43
請問板上各位高手~我朋友A小姐最近被他前男友B先生騷擾~ B先生想要錢一直打電話騷擾,出言不遜、恐嚇語氣,最後居然也打電話給A小姐的家人~ 騙說A小姐欠他一筆費用~最誇張的是打電話的人還不是B先生本人~而是他的朋友~ 關於這種情形~A小姐不堪其擾~想寫封存證信函給予警告~ 之前有爬文看到關於存證信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