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寄傳票要求我爸到案說明 - 法律
By Odelette
at 2009-07-02T21:29
at 2009-07-02T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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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371520 (夢的開始~~)》之銘言:
: 標題: [請問] 刑事寄傳票要求我爸到案說明
: 時間: Thu Jul 2 18:57:04 2009
: 有一位刑事寄了傳票給我家,要我爸於下星期日到案說明…。
: 這傳票沒用掛號,而且傳的時間是星期日…。
: 是不是有問題啊?之前我爸跟刑事他朋友之間有一點點誤會…,詳情我並不清楚。
: 之前他是用電話叫我爸去找他,感覺上好像是想要私下做處理…。
: 現在我應該怎麼處理呢?請各位幫幫忙…,我
: 不能讓外人莫名其妙的欺負我的家人…。拜託…。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6 條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都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通知書是否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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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請問] 刑事寄傳票要求我爸到案說明
: 時間: Thu Jul 2 18:57:04 2009
: 有一位刑事寄了傳票給我家,要我爸於下星期日到案說明…。
: 這傳票沒用掛號,而且傳的時間是星期日…。
: 是不是有問題啊?之前我爸跟刑事他朋友之間有一點點誤會…,詳情我並不清楚。
: 之前他是用電話叫我爸去找他,感覺上好像是想要私下做處理…。
: 現在我應該怎麼處理呢?請各位幫幫忙…,我
: 不能讓外人莫名其妙的欺負我的家人…。拜託…。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6 條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都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通知書是否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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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09-07-05T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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