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訴之聲明常會因列舉證據調查聲請勘驗
但在刑事訴訟中雖然也常遇到勘驗的情況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撤回聲請勘驗好像比較常見~
如果刑事被告若原先為追求事實,聲請當庭勘驗證據後,然後又請法官不要勘驗
程序上好像可以,但在觀感上好像有點怪怪的?
請問實務上有因為撤回聲請勘驗(不論任何原因)後還做無罪答辯的例子嗎?
--
但在刑事訴訟中雖然也常遇到勘驗的情況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撤回聲請勘驗好像比較常見~
如果刑事被告若原先為追求事實,聲請當庭勘驗證據後,然後又請法官不要勘驗
程序上好像可以,但在觀感上好像有點怪怪的?
請問實務上有因為撤回聲請勘驗(不論任何原因)後還做無罪答辯的例子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