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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被告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給付告訴人新台幣五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元於告訴人至清償為止.其中壹其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判決書內文:內文1.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一項第一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為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內文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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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Gilbert2012-01-20
版主您好1.本案內文1中已告知雙方.除所列法刑事訴訟法445條等條文違反外.不得上訴.被告目前情況是否違反法條分析:這要由法院去裁定,但上訴成立的機會微乎其微。2.如違反法條.但上訴期10日已屆滿.雖告訴人於屆滿20日內補上理由書狀.是否影響判決.得以上訴分析:超過上訴期間是不會被受理的。3.如得以上訴.檢察官怎又同意改服勞動役分析:本案應該已是不得上訴了,所以檢察官才會裁定易服勞役。4.上訴案件中.如被告爾後不履行協商按月給付.是否�
Zora avatarZora2012-01-20
上訴不合法是法院的問題,你關心這麼多做啥?要不要同意改服勞役,是檢察官的權限,在法院已經判決告訴人遙控指揮檢察官說要申請協商金額為每個月十萬元給付於告訴人.並要求檢察官不得同意給予被告申請勞動役-告訴人是不是管太多了?因為被告不履行反而跑去干涉檢察官,你把國家的刑罰權當作什麼?被告沒按判決履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條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所以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