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前輩請進~詐欺罪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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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們好,在下有一個詐欺罪的問題,想請教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們。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其所謂的「不法」,究應如何解釋呢?若行為人施用詐術訂定契約,而後再由於該契約取得物品,則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否不法?是否能因為行為人取得物品的原因是由於該契約,即得謂行為人之意圖非不法而為合法?例如,某甲擁有名畫一幅,價值100萬,拿給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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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y avatarBelly2012-01-21
奇怪你這甚麼邏輯!!那甲為何要賣?乙為何要買?如果乙偽稱該畫為贗品,使甲與乙訂定合約交付之,那相對的,這就是空手套白狼!!!詐欺百分之百成立!!!因為乙明知該畫為假,故意讓甲交付價值100萬的話,那就是先陷他人於錯誤,使甲以為乙會付款,然後再跳甲的票,陷甲於錯誤處分財產給付他人,乙詐欺意圖,主觀行為皆成立詐欺要件,刑事心證絕對成立!!!!2012-01-2000:27:34補充:錯!這判斷未必正確"即指並無法律上原因的財產利益,那麼以買賣詐欺的方式所獲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