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們好,在下有一個詐欺罪的問題,想請教各位懂法律的前輩們。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其所謂的「不法」,究應如何解釋呢?若行為人施用詐術訂定契約,而後再由於該契約取得物品,則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否不法?是否能因為行為人取得物品的原因是由於該契約,即得謂行為人之意圖非不法而為合法?例如,某甲擁有名畫一幅,價值100萬,拿給乙鑑定,
懂法律的前輩請進~詐欺罪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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