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間 - 法律
By Odelette
at 2013-03-12T00:00
at 2013-03-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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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們去年9月21出車禍對方雙黃線迴轉撞到我們機車雙載和解談不容對方覺得我們兩個人開價10萬太高保險公司只願意賠2萬我們開口說請他再補個紅包他也不願意想提出告訴請問一下6個月期限的刑事訴訟我們還有時間可以去提出嗎??
Update:
所以20當天提出告訴還來得及的意思嗎?
Update:
所以20當天提出告訴還來得及的意思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3-03-16T00:29
at 2013-03-16T00:29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也就是說需我方主動提出告訴檢方才會受理!!
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由上可知:
我方車禍發生日為101年9月21日
至今日為止尚未滿6個月
故我方當然有權也有時間去提出告訴!!
2.我方駕駛人確實因本事故造成傷害!!
若對方確實有過失責任
又無賠償之誠意
我方駕駛人可直接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提告時警方會要求我方製作二次筆錄
此為正常程序!!
我方先前所做的筆錄為車禍的筆錄
現在要做的是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筆錄!!
完全合理大大可以放心!!
接下來案件會移送到地檢署
檢方會開立偵查庭
偵查終結後若對方確實有過失行為
對方將被起訴!!
我方可待對方被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這樣可以省
By Quintina
at 2013-03-12T01:24
at 2013-03-12T01:24
事故日101.9.21,向對方提刑事過失傷害罪的最後期限應為102.3.20前,
但建議我方現在即可跟當初承辦員警約好要前往提告。
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免費諮詢!可直接來電或e-mail諮詢或親洽本協會,由理事長或志工為您講解車禍處理流程。
By Edith
at 2013-03-15T04:11
at 2013-03-15T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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