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這是單一案件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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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a (小惡魔)》之銘言:
: ※ 引述《maggot (no excuses, no retreat)》之銘言:
: : 甲開車過失傷害乙
: : 檢察官起訴甲過失傷害
: : 法院審理時 發現乙傷重而死(與車禍有因果關係)
: : 這時候 是用300條 變更起訴法條嗎?
: 我認為這裡屬於一部擴張 所以不生300條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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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針對您回的這一句 我也一直有個疑問

您說有267的情形 就不適用300

試舉例如下

舊法時期(仍有連續犯)

檢察官起訴被告1月1日一次偷竊行為

院方認為有連續偷竊之情形(1月1日、1月2日、1月3日) 且均有罪

這時候依照實務之公式 會有審判不可分 (267的適用)

難道這時候就不用300條了嗎?

因為院方已經多加了一個56條(舊法) 這樣不算變更起訴法條嗎?

這樣難道不用告知、辯明、引用嗎?

實務見解所謂 「一部擴張、一部減縮」不生300條適用的見解
怎麼想怎麼怪



: : 因為我一直有個疑問 過失致死和過失傷害的事實是同一案件的範圍嗎?
: : 又假設
: : 法院判決甲過失傷害確定後 乙才死亡(也是和車禍有因果關係)
: : 這時又該如何處理?
: 致死部分與傷害部分具有單一性 故既判力擴張及於致死部分
: 所以不能再重新起訴
: 而死亡結果是在判決確定後 故也不具備有再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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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09-04-13
引用300條的標準不是罪名嗎?只要罪名不同就得引用~
Hardy avatarHardy2009-04-16
實務上認為 只有罪名才有需要變更法條
Wallis avatarWallis2009-04-19
那如果是想像競合一部擴張類型 罪名不就改變了嗎?
John avatarJohn2009-04-24
既然是一部擴張 就沒有變更問題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