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問題 - 傳聞法則、證據 - 法律
By Annie
at 2009-02-25T23:58
at 2009-02-25T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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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上來這邊跟大家請教問題一下。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問題是這樣的:
甲以行動電話與女友吵架,是乙行經該巷,甲認為乙在瞪他,隨手
拿起路旁之拖把接續毆打乙的頭部,乙也出手加以反擊,造成兩人皆有
傷害。第一審判決時,證人及警員丙證稱「路人說是甲先動手打人。」
事問第一審是否可以對丙之證詞採為論罪之依據?
我的作答是
(一)
1.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2.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
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
1.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論
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2.傳聞法則係指排斥傳聞證據之法則,而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有四。
(1)因人的觀察未必正確
(2)因人的記憶未必清楚
(3)因人的表達未必準確
(4)因為人會說謊
3.證人之陳述具有上述之不可靠性,在英美法上即透過下列四項措施確
保其真實性。
(1)宣示(我國稱具結),違反有偽證罪之處罰。
(2)由法官在庭上要求其陳述,並觀察其態度,確認真實性。
(3)要求證人就其認知事實背景陳述。
(4) 由受證言之不利當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
4.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乃因未經對質詰問檢驗其信評性。
(三)
1.證人在法庭上應具結,並了解具結後有不實陳述將受偽證罪之處罰。
2.證人即警員丙證稱「路人說是甲先動手打人。」即警員丙就其認知之
事實背景所為之陳述。
3.其爭點在於證人丙所言之事實有無證據能力,管見認為丙所稱之證詞
無證據能力。縱然丙所陳述並未虛偽,但其根據來源係為「路人所說」
即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因路人的觀察未必正確、記憶未必清楚、表達
未必準確,更重要的是可能會說謊。又無法以交互詰問來檢驗其真實
性。
(四)
1.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為論罪科刑之唯一依據,人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合。
2.事故,管見認為丙之證詞不可作為論罪科刑之唯一依據,應在調查其
他證據,作為判斷論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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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是我的作答方式,可是我和同學討論時同學講到應該是問傳聞法則之例外,
希望版上強者能幫忙指點…或是更好的作答方式。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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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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