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醉態駕駛及肇事逃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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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喝酒開車撞傷乙,乙右腳骨折,甲下車察看後,欲駕車逃離現場,不料剛要上車就被巡邏警員攔下,並測得酒精濃度高達0.88ml/l,問甲之罪責本題中,甲因酒精繷度超過0.55ml/l,成立第185-3不能安全駕駛問題在於185-3是屬繼續犯,也是舉動犯對於甲撞到乙致乙骨折應論以第284第一項過失傷害但284與185-3應該是用50條數罪併罰,還是想像競合犯?又185-4並不罰未遂,故甲不成立185-4-------------------------------------Q2: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2人以上共同犯之甲乙丙共同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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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elia avatarOphelia2011-05-24
Q1:但284與185-3應該是用50條數罪併罰,還是想像競合犯?採想像競合犯為宜,否則就失去繼續犯的意義了Q2:共同正犯: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只要有到現場實行的都算是,所以可以加重若只共謀並沒有實行者,不符合2人以上之加重條款...Showmore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1-05-21
我在想第321條第一項第4款之加重要件:若只是"共謀共同正犯"是無法加重的,加重理由在於"人多好辦事",若事實上有5人策畫,卻只有2人去實行,雖然那5人是共同正犯沒有錯,但如此還是無法成立加重要件我是以以上的觀點判斷第22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
Oliver avatarOliver2011-05-22
Q1185-3跟酒駕過失傷害,這個如果你認為要數罪併罰,那就是把它當成兩個行為了,如果檢察官這樣對你,你會怎麼想,或是你要怎麼抗辯?拙見以為,ㄧ個酒駕行為,侵害兩個法益(超個人法益+個人身體法益),應以想像競合。Q2共同正犯,恐怕不是您理解的這樣喔,您要把它想成同根繩子上的蚱蜢:一人著手,全體著手;ㄧ人既遂、全體既遂。2011-05-2015:35:21補充:另,樓主的Q2,林山田老師就是這樣的看法。樓主你要不要好好的看完一本刑法後再回來�
Irma avatarIrma2011-05-22
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604號解釋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周刊第1259期1版司法院公報第48卷1期1-57頁考選周刊第1042期2版法令月刊第56卷11期102-104頁總統府公報第6666號87-190頁相關法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85-1、92條http://mywoojda.appspot.com/j1x/j1x?id=36...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