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條2項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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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刑法14條2項其實和13條2項都很像

差別只在犯罪者的心態而已

13條2項:發生也無所謂啦 隨便啦 發生就給他發生啊

14條2項:不會啦 沒這麼衰啦 沒那麼剛剛好啦 (其實心裡還在冒冷汗吧...)

其實犯罪者都存在一個心態


心存僥倖


14條2項我甚至可以說,這條是心存僥倖條款

既然是可以預見到的事實,卻用心存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發生

我認為是相當要不得的心態

但卻僅僅和14條1項一樣都僅論處過失?

心存僥倖,某方面來說其實甚至比故意犯還可惡不是嗎?

http://i.imgur.com/Zz3Oz9K.jpg



應該廢除14條2項

心存僥倖者直接論處13條2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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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6-12-02
我對14II的認知就是 "放心啦 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
Kumar avatarKumar2016-12-03
天啊,你病得越來越重了
Olga avatarOlga2016-12-05
學說中的重大爭點,多看點書,別這樣踐踏他好嗎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12-09
學說見解眾說紛紜,舉例,黃榮堅採容任理論
容任其發生為故意,反之為過失
Tom avatarTom2016-12-12
你看一下你寫兩種的心態,很明顯就可以從容任區別
拜託,不要只看法條,有巨人的肩膀利用一下好嗎
Lauren avatarLauren2016-12-17
照您邏輯:紅燈右轉,超速,不打方向燈全部要論殺人未遂嗎
Tracy avatarTracy2016-12-21
u,我漸漸的懂你的反串了,加油好嗎!
Isla avatarIsla2016-12-25
從刑法不應設追訴期、應該對行為人認知外的行為處罰
George avatarGeorge2016-12-28
再到有認識過失/不確定故意的不區分...嗯,完全是反
於刑法理論發展的過程XD
Hedy avatarHedy2016-12-30
樓上幾位不用太認真
Hedy avatarHedy2017-01-01
就只是準備國考到走火入魔,大家不要太驚訝
Sarah avatarSarah2017-01-04
U大師 多念點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