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7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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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神人解惑!
我看條文越看越打結,
刑法17條是這樣寫的: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對於不能預見其發生者
不就是指有客觀預見可能性但加重結果卻未為預見
舉傷害致死為例
行為人無法預見傷害一個人會導致那個人死亡
那怎麼能不適用過失加重結果咧??
為什麼是不適用之?
造理來說傷害致死不就是過失加重結果嗎?
我無意批評
但是法條是不是邏輯相反了?
應該要寫的是"如行為人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這樣才比較合理吧?
還請神人指點! 總感覺我遺漏了什麼才會覺得這法條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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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08-29
就拿傷害致死來舉例 一般型態的傷害致死是加害人以傷害
故意去攻擊被害人 但是造成意外的致死結果
Mary avatarMary2016-09-01
如果加害人能夠預見這個攻擊行為有可能造成重結果的話
那麼能夠適用傷害致死 例如 我拿刀攻擊A 本來只想輕
Noah avatarNoah2016-09-06
輕在A手上劃一刀(傷害故意) 但是不小心割到動脈 A死
以正常人的角度來看 拿刀攻擊A而劃到A動脈造成A死是可
Dora avatarDora2016-09-09
預見的=>可以成立傷害致死
但是 最常見的舉例就是 A有血友病
Joseph avatarJoseph2016-09-10
我不知道A有血友病 只要流血就會流血不止 而我以傷害
故意劃傷A 真的造成對一般人而言的輕傷勢 但是因為A的
特殊體質 而流血過多死亡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09-10
A的特殊體質是我不能預見的 那自然不能科以重結果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9-10
加重結果犯等於是故意輕行為+過失重結果的複合
Yuri avatarYuri2016-09-14
而要成立過失重結果 自然要有預見可能性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09-15
我不知道你是哪裡被繞住了 不過看起來是文字問題吧..
或許你對於"不能"這個詞的理解有點落差
Hedda avatarHedda2016-09-18
客觀預見指客觀第三人之角度,亦即一般人立於當時
情況而為合理判斷行為人基本行為是否可能造成加重
結果。原po可能主客弄混了,如果客觀判斷後沒有預
見可能,那自然不適用加重結果犯。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9-22
還有就是可能倒果為因了,不是因為傷害致死是加重
結果犯,所以行為人成立加重結果犯。就好像法院未審
先判一樣,已經先定調成立傷害致死,但是在構成要
件部分根本不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所以你才會
覺得法條寫的很奇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