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0條偽造文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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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大大好,小弟想請教關於刑法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在實務上有沒有可以判斷的依據?

ex1. 甲幫乙簽收乙網購貨品之收據時,簽了乙的名字,是否成立刑法210條?

ex2. 業者甲協助車主乙辦理回收車輛業務時,向公家機關的申請書上代乙簽名,

是否成立刑法210條?

ex3. 公司贈送客戶乙之贈品簽收單,乙確實收到贈品,

由業務甲代為蓋章並簽名繳回公司,是否成立刑法210條?

小弟非法律人,用語若不精準請見諒,謝謝解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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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6-04-07
甲簽自己的名字加個括弧(代)就好了。
Hazel avatarHazel2016-04-08
而且就算有問題,也應該是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署押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