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1是不是有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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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沒錯,爭點就是以下 以下 以下
而不是未滿十八歲
刑法只要滿十八就是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而這條的描述,用以下的意思,就是包含十八歲也是適用的範圍
等於要十九歲開始才沒有減免其刑的適用
但這條和刑法的十八歲有完全責任能力牴觸

是不是寫法條時這條根本寫錯了,應該改成未滿十八歲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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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15-12-28
個人認為原PO的認知是....."合理的"
Noah avatarNoah2015-12-31
變成18歲01天~18歲11個月又30天的人"幹了這檔好事"
確實可能針對法條這一塊去爭論.....
Hedy avatarHedy2016-01-01
但這一條,到底是不是當時立法時,給法官的一個裁量.???
原PO不知有無發現到,所有條文都有寫 未滿十八歲
就唯獨這一條沒有寫 "未滿"
Queena avatarQueena2016-01-02
說不定當時就是故意把整個法官心證裁量做一點點的放寬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1-06
基本上呢,這條畢竟是有名的兩小無猜條款...
Jake avatarJake2016-01-07
不是單方的保護,而是對於雙方的保護.....
Jacky avatarJacky2016-01-12
對了呴,強姦犯不受這個保護......... ^_^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1-12
因為這條文只對合意 %%% (227)做補充.....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01-13
所以要是哪個大學生不小心上了逼talk,上了個國中妹
要請律師幫忙時,可能這邊就有機會減一點刑
Kelly avatarKelly2016-01-13
不過,若有悔意並且跟被害者(?)和解,法官本來就可能輕判
Wallis avatarWallis2016-01-16
以下俱含本數這是沒錯啦
Agnes avatarAgnes2016-01-19
這條是立法問題啊 因為本來都是"以下"
Ursula avatarUrsula2016-01-19
86年/95年大修法 全部改成未滿 但這條就..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6-01-20
立法疏失
Olga avatarOlga2016-01-23
可能考慮18歲剛好是學生高三大一的分界點吧~
Ingrid avatarIngrid2016-01-27
不覺得有寫錯耶,不就是個人減免罪責事由?就像墮胎罪
的免責事由一樣處理就好了
Edith avatarEdith2016-01-29
227已經不把強制列為構成要件了,也就是說227根本不是
在保障性自主,那麼在年齡的部分限縮,用227-1排除掉18
歲人也很合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1-29
如果你認為這樣就是和第18條完全責任能力抵觸,那所有
的個人減免罪責事由都和18條抵觸了,現在只是剛好這個
減免事由是年齡,所以你想法ㄧ時轉不過來而已
Edith avatarEdith2016-02-03
227在民國23年初版就沒有強制字眼 條文看來是保障或者
限制與未成年人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 可謂童貞條款 :p
Mia avatarMia2016-02-04
個人認為是立法時 "故意留這個%%%後門"
Ivy avatarIvy2016-02-06
認為就是立法政策的問題,並沒有與責任能力有牴觸。
Harry avatarHarry2016-02-08
滿18歲有完全行為能力?建議原po再確認一下自己的觀念。
而本條與刑法責任能力並無干係,是否需告訴乃論,與年齡
無必然關係。原po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