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沒錯,爭點就是以下 以下 以下
而不是未滿十八歲
刑法只要滿十八就是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而這條的描述,用以下的意思,就是包含十八歲也是適用的範圍
等於要十九歲開始才沒有減免其刑的適用
但這條和刑法的十八歲有完全責任能力牴觸
是不是寫法條時這條根本寫錯了,應該改成未滿十八歲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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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沒錯,爭點就是以下 以下 以下
而不是未滿十八歲
刑法只要滿十八就是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而這條的描述,用以下的意思,就是包含十八歲也是適用的範圍
等於要十九歲開始才沒有減免其刑的適用
但這條和刑法的十八歲有完全責任能力牴觸
是不是寫法條時這條根本寫錯了,應該改成未滿十八歲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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