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條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條文內容【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本案情﹕男40歲﹐女13歲﹐兩人性交。

對於227條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不論男是否知道女滿或未滿14歲﹐此男均觸犯了
刑法第227條﹖

謝謝。

--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09-05-20
要具備故意才有罪 條文沒寫明知 所以間接故意也可以
Zora avatarZora2009-05-22
白話:覺得有可能未滿14 但無所謂啦 →間接故意
Annie avatarAnnie2009-05-22
同樓上;不過實務似乎不把年齡當成故意範圍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5-26
~~~~~~~~ 怎麼可能
Freda avatarFreda2009-05-29
構成要件的東西,怎麼可能不用具備故意...
Necoo avatarNecoo2009-06-01
間接故意可以操作的空間就很大了,話說林山田老師寫"不知究
為幾歲但竟甘冒可能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危險而犯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06-01
一整個就離恣意很靠近的感覺Orz
Belly avatarBelly2009-06-05
查過有聽過這樣的看法啦,是不是主流我就不知道了= =
Dorothy avatarDorothy2009-06-07
我也去翻了一下判決書,採客觀處罰條件和主觀構成要件要訴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6-11
都有,但多數仍認為需具備對年齡的不確定故意.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6-15
另,參考93年法務部法檢字第 0930801498 號提及法律問題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6-17
正反意見都有但最後法務部研究意見則採需要有認識,但不以
明知為限,若連未必之認識都無,則阻卻故意,不成立本罪.
Emma avatarEmma2009-06-19
個人以為最後所採的理由有一定說服力,特別是在批判74年台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9-06-21
上5112判決(裡面寫判例,可是找不到不再援用決議)見解部份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06-22
沒事搞小女生幹麻阿 ? 沒品!還管什麼犯罪論勒!
Tracy avatarTracy2009-06-26
74台上5112確實只是個判決。而且年代已久,現應該已無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6-29
參考價值(83台上4771判決類似)。現在多數的處理模式
Annie avatarAnnie2009-06-30
請參考93台上3557判決
Zora avatarZora2009-07-03
不過個人以為,似乎完全不需動用到 客觀處罰要件 這項絕殺技
因為在客觀上非常容易證明行為人有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
除非女方的外貌和心智超乎常人的成熟....
Brianna avatarBrianna2009-07-07
正因為會發生樓上指的「除非」的情形,所以才需要討論啊~
Freda avatarFreda2009-07-07
不管有沒有品都要討論犯罪論啊 =.=
不然罪行法定就變成假的了
Delia avatarDelia2009-07-08
Vala應該只是想表達他在道德層面上對於老年吃嫩草的不齒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