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5條之恐嚇罪是否有追訴期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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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間對方告我傷害罪...但判決為不起訴,事後對方似乎又針對傷害部分提出上訴還是被駁回,第二次偵訊時是100年2月中旬,偵訊過程中法院的人對我說若是針對傷害部分我應該是沒事,但依對方所提供的證據(99年5月現場的錄音筆錄音對話內容)他可以告我恐嚇,而100年7月16日我收到法院的起訴書說我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系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認應提起公訴.......事情已經過1年多了,雖當初因爭吵而言語有恐嚇之意(你相信嗎?你相信嗎?我去妳店裡把你們店翻掉,妳要信嗎?...)但這1年多來我從未曾去找過對方,而對方當初告我傷害不成,如今卻告我恐嚇.....請問這樣我犯法嗎....我又該如何自保.....急件....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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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 avatarRegina2011-07-18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100年7月16日你收到法院的起訴書說你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系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認應提起公訴.......由於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07-20
其實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只要有讓對方有心生畏怖的言詞或行為,很容易會構成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10年。目前你只能向法官說明,對方沒有心生畏怖,因為當時對方只控告你「傷害罪」,且「恐嚇危害安全罪」並無提告,因對方「傷害罪」提告之部份,你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對方不服,提出再議,亦遭駁回,對方懷恨報復,竟於數個月後,重提往事,執意致你入罪,且。「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對方為好訟之人,罪責孰輕?孰重?對方竟捨本逐末,情、理皆不合,足見對方心從未有懼怕。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dele avatarAdele2011-07-17
那如果對方先用MAIL的方式來于以警告的話,他要告我們恐嚇。而我們在這之後,也已經不再對對方作出任何不管是言語上,或其它方面的恐嚇情事。請問還有十年的追訴期嗎?如果這段期間換成對方來恐嚇我們的話,要如何處置呢?這十年不就被對方玩弄於股掌之間嗎?三不五時就來跟你說,還沒過追訴期喔,不就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