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5月間對方告我傷害罪...但判決為不起訴,事後對方似乎又針對傷害部分提出上訴還是被駁回,第二次偵訊時是100年2月中旬,偵訊過程中法院的人對我說若是針對傷害部分我應該是沒事,但依對方所提供的證據(99年5月現場的錄音筆錄音對話內容)他可以告我恐嚇,而100年7月16日我收到法院的起訴書說我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系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認應提起公訴.......事情已經過1年多了,雖當初因爭吵而言語有恐嚇之意(你相信嗎?你相信嗎?我去妳店裡把你們店翻掉,妳要信嗎?...)但這1年多來我從未曾去找過對方,而對方當初告我傷害不成,如今卻告我恐嚇.....請問這樣我犯法嗎....我又該如何自保.....急件....急件
刑法305條之恐嚇罪是否有追訴期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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