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條第一項的成立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31條第一項就是吳淑珍條款

因為特定關係才能成立的罪,教唆犯仍然以正犯論

但若這種情形該如何解釋?


某一般人A 教唆現役軍人B 去做某個一定要現役軍人才有可能成立之罪

例如軍法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罪

只有現役軍人可能成立

A為教唆犯,雖並無軍人身分,但可以根據31條第一項使其成立


但憲法又規定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軍法第一條也說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似乎是指,一般人民並無適用軍法的可能

且軍法為特別法 憲法位階更高 是否代表吳淑珍條款無法適用

代表某A並無辦法用吳淑珍條款成立軍法40條的教唆犯?


--

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7-03-02
等你好久了!U大師
Callum avatarCallum2017-03-05
妳知道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不同嗎?
Thomas avatarThomas2017-03-09
受軍事審判跟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完全不一樣…嘛,果然
是這類問題啊
Tracy avatarTracy2017-03-12
XD
Jacob avatarJacob2017-03-12
這次等好久,求解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7-03-15
你知道刑法總則,除非特別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也適用
Doris avatarDoris2017-03-17
嗎?
Edith avatarEdith2017-03-17
但軍法第一條就已經把非現役軍人排除了啊
Yedda avatarYedda2017-03-18
純正身分犯還是有共犯成立可能。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3-22
刑訴第一條......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7-03-24
見解錯誤就罷了,連法條都能讀錯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03-28
31條要怎麼讀才能得出你說的教唆以正犯論
Lily avatarLily2017-03-29
那是刑法29說的,以教唆之罪處罰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04-01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是指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