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第一項就是吳淑珍條款
因為特定關係才能成立的罪,教唆犯仍然以正犯論
但若這種情形該如何解釋?
某一般人A 教唆現役軍人B 去做某個一定要現役軍人才有可能成立之罪
例如軍法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罪
只有現役軍人可能成立
A為教唆犯,雖並無軍人身分,但可以根據31條第一項使其成立
但憲法又規定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軍法第一條也說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似乎是指,一般人民並無適用軍法的可能
且軍法為特別法 憲法位階更高 是否代表吳淑珍條款無法適用
代表某A並無辦法用吳淑珍條款成立軍法40條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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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特定關係才能成立的罪,教唆犯仍然以正犯論
但若這種情形該如何解釋?
某一般人A 教唆現役軍人B 去做某個一定要現役軍人才有可能成立之罪
例如軍法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罪
只有現役軍人可能成立
A為教唆犯,雖並無軍人身分,但可以根據31條第一項使其成立
但憲法又規定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軍法第一條也說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似乎是指,一般人民並無適用軍法的可能
且軍法為特別法 憲法位階更高 是否代表吳淑珍條款無法適用
代表某A並無辦法用吳淑珍條款成立軍法40條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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