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如何認定行為人有「知與欲」的故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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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個5歲兒童A,拿牙籤戳新生兒弟弟B的囟門,導致B死亡。問題:1.刑法上,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其「認識(知)」和「意欲(欲)」要素,是以行為人的「辨別事理能力」來判斷嗎?2.如果是,那麼上面的例子,應該是在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嗎?如果不是,那麼究應如何判斷行為人有「知與欲」的故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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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a avatarUla2011-11-24
例如:一個5歲兒童A,拿牙籤戳新生兒弟弟B的囟門,導致B死亡。1、明知:5歲小鬼,認識弟弟是個人(行為客體的明知),認識自己手拿的是牙籤,認識牙籤尖頭可以刺穿弟弟的囟門(實行行為認識、就是所謂的因果關係預見性),那麼該小鬼行為前,對於全部事實都知道了,所以我們可以認定他明知。2、意欲:5歲小鬼希望自己明知的事實全部成真,有可能由他自己積極地使實現,也有可能消極地容忍事實發生,所以意欲這概念,有三種說法,第一種是希
Elma avatarElma2011-11-27
請問小孝(專家4級):所以意欲這概念,有三種說法,第一種是希望說,第二種是容忍說,第三種是認識說請問這三說哪邊有資料可以查閱?或是可不可以告訴我是哪邊的文獻?
Kumar avatarKumar2011-11-24
刑法上將一般人的辨別事理能力,用以年齡來簡化認定了: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