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例題-有關持搶強劫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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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友人買進一支以玩具模型槍換裝槍管而具有殺傷力之手槍,以及五顆可供該槍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因該友人出國,將槍、彈寄放在甲處。嗣甲偶然問得悉某人多金,經常攜帶在身,出入某處,乃與友人某乙同謀強盜其人財物。某日夜間,共同攜帶上揭槍、彈,於該某人出入必經之路等候,果見人來,由某乙持槍抵住某人腰部,押解坐上某甲所駕汽車。發動後,發現抓錯人,卻仍強命交出手機及身上現金,將車駛往鄉間僻靜處,指示被害人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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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1-23
本題雖發生客體錯誤,但是不影響犯罪結果甲乙可能構成328:1.由某乙用槍抵住腰部,押入汽車內,該人顯有被使不能抗拒之情狀,並且被脅迫交出其財物,到此為止顯有構成328普通強盜罪之構成要件。甲乙可能構成304:2.事後將車駛往僻靜處,指示被害人下車後趴地不得察看車牌,須至十分鐘後再自由行為,顯有構成304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共同正犯:3.在違法性和罪責都成立的狀況下,又因甲和乙之行為明顯表現出犯意之連絡,並且行為各自分擔犯罪的各
Kumar avatarKumar2010-01-24
姆我覺得若是強盜的話本身已經有使人不能抗拒之強制力有爭議是不准看車牌的強制力究竟是妨害自由強制力的延續?如此用強盜做解既然是妨害自由+恐嚇取材似乎不如用擄人勒贖更恰當?如此一來不准看車牌的強制似乎就很容易被最初的妨害自由給吸收論為一連續行為因此先不管槍枝的問題我覺得此題槍之真假與否也不是太大的問題由擄人勒贖切入這題應該可以迎刃而解(等價客體錯誤應該算是小菜了吧)2010-01-2511:44:33補充:呵呵我沒有反感喔互��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1-25
一、刑法28條所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然條文中所指之實行係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者謂之,但共同謀亦即共同實施者,並未列於法條中所規範,且並未立法修正,但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則補充刑法28條之不足。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前段所指,已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實施共同正犯,後段所指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為共謀共同正犯,前者之關鍵理由在於共��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0-01-26
補充BABU:刑法§330Ⅰ: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待刑。§321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兇器:刑法多數採廣義兇器說,一律得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傷害之器械均屬之。依題所示,該玩具模型槍具有殺傷力。個人認為題目出這樣應該會有加重強盜的適用。2010-01-2420:33:51補充:不用什麼先進後進前學末學啦=="我學刑法也才剛學半年左右而已..一邊回答問題其實也只是一邊在學習知識本來就是相行並長的~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