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常常不管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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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毆打警察,然後又說打錯人了

毆打警察這種重罪,怎麼可能輕輕鬆鬆用打錯人就沒事

但是如果依法,卻可能可以


刑法妨害公務罪
也就是第135條,並沒有所謂過失犯的規定


但如果想打普通人,卻變成打警察,依照法律理論

反而變成 不等價客體錯誤,也就是打警察方面,變成了過失傷害

而原本要打的人沒打到,變成傷害未遂 (但傷害沒罰未遂)



所以反而變成,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被打,卻只能用過失傷害告你

而且這還是告訴乃論罪,怎麼看都不合理


實務上就是給你妨礙公務罪移送,你根本不可能扯出變成過失傷害的可能

是不是法律理論和實務往往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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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12-20
錯誤理論零分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12-21
真的太棒了 這樣我就不用叫議員來幹警察了
Kelly avatarKelly2019-12-23
你的刑法老師看到你的po文現在站在你背後 他現在很火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12-27
大濕就是大濕
Regina avatarRegina2019-12-29
................................
Thomas avatarThomas2019-12-29
GLMU Great Law Master Ultratime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12-31
前面還可以,後面你要打人沒打到開始錯了,你打到了,
除非你把警察當機器,國家機器,哈哈。所以傷害罪成
立,具有故意!!
Kelly avatarKelly2020-01-01
受益良多讚嘆大師感恩大師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0-01-05
U大師!!!
Yedda avatarYedda2020-01-07
....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0-01-08
u大師就故意魔人 XDD
Hazel avatarHazel2020-01-09
身體法益=身體法益哪裡不等價了
Freda avatarFreda2020-01-10
我好像看到紫衣教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