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練習題~請指導訂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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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以糖果引誘未滿8歲之少女某乙至深山, 欲對之施以姦淫.當其脫去某乙之衣服..時.發見某乙之身體患有嚴重之皮膚病.使其慾念全消.以致無法達成姦淫目的. 問某甲之所為有無罪責?1.某甲是否已著手於犯罪的實行或者是預備?某甲利用該少女心智缺陷以糖果引誘是屬預備行為.但其後違反其意願誘拐至深山 已不屬主觀預備行為.係屬"客觀構成要件必要條件"欲姦淫者 必要將客體帶至隱密處.所不可屬預備行為.2.是否適用形法27條中止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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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Valerie2010-04-20
一、某甲以糖果引誘未滿8歲之少女某乙至深山, 欲對之施以姦淫.當其脫  去某乙之衣服時,發見某乙之身體患有嚴重之皮膚病.使其慾念全消.以  致無法達成姦淫目的,問某甲之所為有無罪責?答:有罪。  依刑法第25條對未遂犯之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故某甲以糖果引誘未滿8歲之少女去深山,並且已脫掉其衣服,就己經  屬��
Delia avatarDelia2010-04-18
擬答開標題一、.甲姦淫女童之行為對社會可能成立第227條第1項對未成年性交未遂罪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甲主觀上係基於第13條第1項之直接故意而姦淫8歲女童,客觀上行為人脫下已女之衣服,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依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為未遂犯。無任合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之事由,甲成立第227條第1項對
Dinah avatarDinah2010-04-18
皮膚病還是可以姦,怎會屬客觀不能,應屬外在障礙,應是主觀不能,例如看到有人經過,屬之。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04-16
太深奧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4-17
感覺脫衣行為是姦淫的前行為,即為不罰前行為,為連續上之行為,雖然後行為中止而未遂,個人認為應該還是會被吸收掉,且主觀犯意為姦淫非滿足性慾猥褻,個人論以221條第一項第2款:對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之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