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讀刑總時想到的
就是關於教科書都有的
1.構成要件錯誤與容許/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2.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3.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這三點學說實務都接受之(雖有爭論)
那為何不能成文化規定在刑法條文裡面?很疑惑?有甚麼立法技術上的困難嗎?
求解惑,感謝
--
小弟讀刑總時想到的
就是關於教科書都有的
1.構成要件錯誤與容許/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2.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3.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這三點學說實務都接受之(雖有爭論)
那為何不能成文化規定在刑法條文裡面?很疑惑?有甚麼立法技術上的困難嗎?
求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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