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9之2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其成立要件為以不正方法之類似於詐欺之方式使自動付款設備以之付款。其中不正方法到底是用偽造或變造之金融卡為盜取之行為,或是行為人盜取他人之金融卡而為提款。兩者皆包括?但提款機無從分辨卡的來源,故只有再偽造假卡方面才成立339之2?又如果連盜取他人金融卡之方面也包括為339之2之不正方法,如果行為人係路上撿到他人金融卡的情況下呢?現在實務上如何處理?
刑法詐欺罪-盜領存款-339之2 - 詐欺罪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