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詐欺罪-盜領存款-339之2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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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之2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其成立要件為以不正方法之類似於詐欺之方式使自動付款設備以之付款。其中不正方法到底是用偽造或變造之金融卡為盜取之行為,或是行為人盜取他人之金融卡而為提款。兩者皆包括?但提款機無從分辨卡的來源,故只有再偽造假卡方面才成立339之2?又如果連盜取他人金融卡之方面也包括為339之2之不正方法,如果行為人係路上撿到他人金融卡的情況下呢?現在實務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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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avatarDaniel2011-03-19
刑法339-2大概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用偽造、變造之提款卡領錢:學說及實務皆認為屬於不正方法,適用本條。(二)用他人之真卡領錢,學說和實務見解不同,以下分述之:1.學說通說:並非不正方法,不構成339-2。2.部分學者:成立339-2。3.實務:同部分學者,成立3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