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158-2第二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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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項未規範到法院與檢察官,則若法院或檢察官有違反(95條2、3款)應如何論斷?


甲說:直接得作為證據


乙說:依158-4權衡


個人是認為乙說比較合理,不曉得各位想法如何?



(二)本條項只規定受拘提、逮捕的情況,那若是自行到場(傳喚、自首)的話應該如何評價?


ex.犯嫌自首受司法警察詢問,司法警察未踐行95條2、3款,其自白或陳述可否作為證據?


甲說:可以作為證據


乙說:依158-4權衡


這部分我一樣覺得是應該採乙說




但不曉得實務或學說有沒有針對這兩個爭點表示意見?


我只知道158-2第1項但書情形,是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不需要依158-4權衡


但上面這兩個狀況是突然想到的,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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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5-08-02
基本上 法院或檢察官不會是第一個訊問被告的人...
Adele avatarAdele2015-08-04
然後我看最高院判決 實務上似乎認為檢察官在此條規範中
Jack avatarJack2015-08-09
例如101台上第1619號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8-10
3Q,我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