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95條適用範圍 - 法律
By George
at 2011-01-31T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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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river2:100台上28嗎?剛查判決內容不是講這個啊? 01/31 00:35
筆記對到下一則去了,所以字號就寫錯了,我把整份要旨貼過來好了.
要旨做得不好,請假裝沒看到格式............(遮臉)
壹拾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一、 裁判日期:100年1月6日
二、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三、 涉案爭點:
(一)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踐行告知義務之內涵
四、 涉案法條:
(一) 憲法第8條
(二)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三)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四)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五) 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
(六)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七)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五、 裁判要旨:
(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
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
受告知之權利,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內容之一,旨在使被告能充
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
(二) 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外,尚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暨依同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
(三) 法院就此等新增之罪名、事實或變更之罪名,均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
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
,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
(四) 如法院於審判期日,就起訴效力所及之擴張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
一性事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九條等
規定踐行調查辯論程序,即命辯論終結,逕行就起訴效力所及之擴張犯罪事實及罪
名或變更起訴書所引之法條而為判決,就此等擴張之事實及新罪名而言,實已剝奪
被告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九條等規定所應享有而
同屬憲法上訴訟基本權保障範圍內之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尤屬直接違
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規定,剝奪其正
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而於判決顯然有影響,自應認該判決為違背法令。
六、 裁判原文摘要:
(一)~(四)同要旨
(五) 第一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上開起訴犯罪事實(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犯罪事實(2)部分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上訴人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
,應分論併罰(見第一審判決第十五頁,論罪科刑理由(一)至(三))。
(六) 原判決則認上訴人除前揭起訴犯罪事實(1)、(2)所示部分外,尚有:(3)
上訴人有在系爭二張支票背面,偽造「林培松」之印文,據以偽造系爭二張支票背
書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4)上訴人有同時持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爭二張支票
等偽造之私文書向張玉蘭詐取財物而行使之犯行。而上訴人向張玉蘭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與其另犯之詐欺取財罪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故上開(3)、(4)部分縱未經公訴人起訴,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見原判決第二十六頁第十四行至第二十三行)。
(七) 惟詳觀原審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八年二月十
一日前後共六次之審判期日或其前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之準備程序訊問上訴人時,
均係依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告以涉犯前述(1)、(2)部分犯罪之嫌疑及所
犯罪名,就前述起訴效力所及之(3)、(4)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告知上訴人涉犯該
(3)所示部分犯罪嫌疑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亦未告知上訴人所涉犯該(4)
所示部分「連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及
法條,即命辯論終結,此有各該審判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
五十四頁至第五十七頁,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一頁,第一四四、一四五頁,第一六
八頁至第一七六頁,第二五一頁至第二五八頁,第二七0、二七一頁;第二宗第三
十二頁至第三十九頁)。
(八) 原判決逕就前述(3)、(4)部分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判決,無異剝奪上訴人
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非適法,揆諸首揭說明,其判決當然
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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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對到下一則去了,所以字號就寫錯了,我把整份要旨貼過來好了.
要旨做得不好,請假裝沒看到格式............(遮臉)
壹拾陸、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一、 裁判日期:100年1月6日
二、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三、 涉案爭點:
(一)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踐行告知義務之內涵
四、 涉案法條:
(一) 憲法第8條
(二)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三)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四)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五) 刑事訴訟法第288-1條
(六)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七)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五、 裁判要旨:
(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
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
受告知之權利,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內容之一,旨在使被告能充
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
(二) 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外,尚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暨依同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
(三) 法院就此等新增之罪名、事實或變更之罪名,均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
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
,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
(四) 如法院於審判期日,就起訴效力所及之擴張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之同
一性事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九條等
規定踐行調查辯論程序,即命辯論終結,逕行就起訴效力所及之擴張犯罪事實及罪
名或變更起訴書所引之法條而為判決,就此等擴張之事實及新罪名而言,實已剝奪
被告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九條等規定所應享有而
同屬憲法上訴訟基本權保障範圍內之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尤屬直接違
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規定,剝奪其正
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而於判決顯然有影響,自應認該判決為違背法令。
六、 裁判原文摘要:
(一)~(四)同要旨
(五) 第一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上開起訴犯罪事實(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犯罪事實(2)部分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上訴人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
,應分論併罰(見第一審判決第十五頁,論罪科刑理由(一)至(三))。
(六) 原判決則認上訴人除前揭起訴犯罪事實(1)、(2)所示部分外,尚有:(3)
上訴人有在系爭二張支票背面,偽造「林培松」之印文,據以偽造系爭二張支票背
書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4)上訴人有同時持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爭二張支票
等偽造之私文書向張玉蘭詐取財物而行使之犯行。而上訴人向張玉蘭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與其另犯之詐欺取財罪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故上開(3)、(4)部分縱未經公訴人起訴,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見原判決第二十六頁第十四行至第二十三行)。
(七) 惟詳觀原審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八年二月十
一日前後共六次之審判期日或其前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之準備程序訊問上訴人時,
均係依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告以涉犯前述(1)、(2)部分犯罪之嫌疑及所
犯罪名,就前述起訴效力所及之(3)、(4)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告知上訴人涉犯該
(3)所示部分犯罪嫌疑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法條,亦未告知上訴人所涉犯該(4)
所示部分「連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及
法條,即命辯論終結,此有各該審判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一宗第
五十四頁至第五十七頁,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二一頁,第一四四、一四五頁,第一六
八頁至第一七六頁,第二五一頁至第二五八頁,第二七0、二七一頁;第二宗第三
十二頁至第三十九頁)。
(八) 原判決逕就前述(3)、(4)部分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判決,無異剝奪上訴人
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非適法,揆諸首揭說明,其判決當然
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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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1-01-31T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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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1-02-01T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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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1-02-03T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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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1-02-06T11:04
at 2011-02-06T11:04
By Ingrid
at 2011-02-07T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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