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1名42歲黃姓男子,2003年時因小學同學和妻子離婚,拜託黃男照顧7歲女兒,不料黃男竟趁載女童上下學及獨處時,性侵女童,時間長達4年,身心受創的女童小學五年級時轉學,告訴老師,才揭發這起性侵案。黃男坦承性侵女童,法院昨天審結,女童從7歲至10歲遭黃男性侵及猥褻達179次,累計判刑704年8月,應執行14年。========================以上為新聞內容我所疑惑的是為何一罪一罰罰了704年才執行14年?那這樣有意義嗎還是說一罪一罰只是字面上嚇�
判了700多年才執行14年一罪一罰的用意何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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