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見解變更與刑法的禁止溯及既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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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林鈺雄老師的刑總時,關於不溯及既往那一部分,

小弟有個地方看不懂,想在此請問各位先進。

在初版第41頁的地方,老師說:行為後判例見解的變更...不違反回溯禁止原則。

但隨後說:..案例2-1.2(欲選舉議長者,對於當選議員但未宣誓就職者行賄),雖然

2001年7月起最高法院變更並統一「有投票權人」(刑143,144)之法律見解...但專就

此項實務見解之變更而言,並未違反回溯禁止原則。不過,本案結論仍然是違反罪刑

法定原則,關鍵還是在於違反了「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處罰規定的命題。


我的疑問是,實務見解之變更當然是不違反回溯禁止,法律變更也不會違反回溯禁止,

因為回溯禁止的誡命是針對法律的適用,不是針對立法行為。但是這樣解釋,那等於

老師在說廢話。所以,一定要解釋成,適用行為後的新法律見解並不違反回溯禁止。

那如果一旦如此適用法律,書上的案例怎麼會違反罪刑法定?

既然構成要件「有投票權人」已經於行為後由最高法院統一變更而可以適用於個案情形

並且,沒有禁止溯及既往的問題,那對行為人論罪科刑即非於法無據,為何老師還是認

為本案在行為時並無處罰規定呢?

還請各位學長先進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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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1-03-04
老師的意思是 實務這樣解讀違反罪刑法定性及明確性
Mason avatarMason2011-03-05
恩,make sense,非常謝謝樓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