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與前老闆有官司 (我被他告)
纏了3年多地方地檢署終於做出了不起訴判決
後來對方『聲請再議』又被高等檢察署駁回
我以為都告一個段落了.........
結果今天又收到『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
各位客倌可以這樣一直搞一直搞嗎????
最後這個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由狀的作用是什麼???
又要開庭嗎????
是不是因為對方對我有所懷疑所以就可以這樣隨他搞??
那清白之人遇到這種事就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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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了3年多地方地檢署終於做出了不起訴判決
後來對方『聲請再議』又被高等檢察署駁回
我以為都告一個段落了.........
結果今天又收到『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
各位客倌可以這樣一直搞一直搞嗎????
最後這個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由狀的作用是什麼???
又要開庭嗎????
是不是因為對方對我有所懷疑所以就可以這樣隨他搞??
那清白之人遇到這種事就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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