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否得不具理由向該管法院申請引 … - 法律
By Frederic
at 2011-08-04T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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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交辦回文如下:
司法院刑事廳 函 受文者:張xx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廳
刑三字第100001938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張xx君就貴院覆
函內容有所陳訴一節,事屬貴管,移請卓處。 說明: 一、依張xx君100年8月2日
電子郵件辦理。 二、檢送上開電子郵件影本1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副本
:張xx 君
司法院 刑事廳
--
不痛不癢 司法院不表任何意見
也不解是兩院做法何者屬正確
※ 引述《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之銘言:
: 台中高分院回覆如下:
: 「
: 本件依本院讓股批示回復如下: 一.司法裁判書資料庫收錄之二審裁判書,始於民國80年起
: ,台端欲查詢之裁判書不在該資料庫收錄之內. 二.關於裁判書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一
: 項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 其他受裁判之人.另依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3點第
: 2項規定,裁判書正本僅送達於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辯護人
: ''聲請人(指該案之聲請人),代理人及輔佐人''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其他依
: 法得提起上訴之人等;又因裁判書正本內記載有關人員姓名等年籍資枓,事涉個人隱私,如
: 非上列人等,礙難送裁正本無關人員.倘台端為上人員之一,得檢具證明以憑聲請補發裁判
: 判正本.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訴訟輔導科 」
: 都已經講過還堅持答非所問,沒有辦法。
: 剛剛已經寄至司法院信箱要求說明。
: 文件如下:
: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說明: 1. 資料庫收錄範圍。(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或簡易庭洽詢。)
: 台中高分院刻意答非所問回覆,該股承辦卻以判決抄本、正本等需利害關係人方能調閱為
: 由,拒絕本人引用上開判決文,本人非查閱所謂裁判書原本或正本,台中高分院答非所問
: 並非適宜,再次強調本人並非要「聲請閱卷」,而是聲請引用已經定讞之判決文。本人認
: 為台中高分院有違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該法條歷次修法方向。
: 再者,最高法院仍有上開民國51年等七項判決可查,本人同時亦有引用幾個最高法院51年
: 等判決,同樣未在法學資料全文檢索資料開放範圍內,向最高法院反應未具理由引用,最
: 高法院由專人影印後掛號寄至本人指定地址
: 最高法院與台中高分院兩院是否有衝突?請司法院宜並說明。
: 請查明後說明,謝謝
: ※ 引述《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之銘言:
: :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 :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 :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 說明: 1. 資料庫收錄範圍。(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或簡易庭洽詢。)
: : 狀況1:
: : 末學有引用幾個最高法院51年等判決,未在收錄範圍內,向最高法院反應希望引用
: : 未具理由要求最高法院出示上開判決書,最高法院由專人影印後掛號寄至末學指定地址。
: : 狀況2:
: : 末學陸續引用台中高分院77年判決,同樣未在收錄範圍,向台中高分院反應希望引用
: : 未具理由要求台中高分院出示上開判決書,台中高分院承辦股書記官以末學非訴訟關係利
: : 害人等拒絕出示上開判決文,並向末學表示,最高法院如此出示於非訴訟關係人,於「法
: : 」不合,末學有要求該股書記官指明是哪一套法律?該股書記官只說:沒有該判決書僅剩
: : 「法官當時判決原本」,若要重新製作僅有「抄本」,但原本或抄本皆非可公開之資料,
: : 詳細會以書狀告知歉難辦理之處。
: : 請問法界各位大德,台中高分院的做法似乎不是很正確,而且有答非所問之嫌。(從沒要過
: : 判決原本或抄本)
: : 請問兩院的做法哪一個才正確?本人已經去函司法院要求明白說明。
: : (最高法院出示的也是手抄本,當時尚未電子化)
: : 請各位賜下意見 感恩
--
台中富春香爐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fucat66/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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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 函 受文者:張xx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廳
刑三字第100001938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張xx君就貴院覆
函內容有所陳訴一節,事屬貴管,移請卓處。 說明: 一、依張xx君100年8月2日
電子郵件辦理。 二、檢送上開電子郵件影本1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副本
:張xx 君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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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痛不癢 司法院不表任何意見
也不解是兩院做法何者屬正確
※ 引述《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之銘言:
: 台中高分院回覆如下:
: 「
: 本件依本院讓股批示回復如下: 一.司法裁判書資料庫收錄之二審裁判書,始於民國80年起
: ,台端欲查詢之裁判書不在該資料庫收錄之內. 二.關於裁判書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一
: 項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 其他受裁判之人.另依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3點第
: 2項規定,裁判書正本僅送達於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辯護人
: ''聲請人(指該案之聲請人),代理人及輔佐人''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其他依
: 法得提起上訴之人等;又因裁判書正本內記載有關人員姓名等年籍資枓,事涉個人隱私,如
: 非上列人等,礙難送裁正本無關人員.倘台端為上人員之一,得檢具證明以憑聲請補發裁判
: 判正本.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訴訟輔導科 」
: 都已經講過還堅持答非所問,沒有辦法。
: 剛剛已經寄至司法院信箱要求說明。
: 文件如下:
: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說明: 1. 資料庫收錄範圍。(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或簡易庭洽詢。)
: 台中高分院刻意答非所問回覆,該股承辦卻以判決抄本、正本等需利害關係人方能調閱為
: 由,拒絕本人引用上開判決文,本人非查閱所謂裁判書原本或正本,台中高分院答非所問
: 並非適宜,再次強調本人並非要「聲請閱卷」,而是聲請引用已經定讞之判決文。本人認
: 為台中高分院有違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該法條歷次修法方向。
: 再者,最高法院仍有上開民國51年等七項判決可查,本人同時亦有引用幾個最高法院51年
: 等判決,同樣未在法學資料全文檢索資料開放範圍內,向最高法院反應未具理由引用,最
: 高法院由專人影印後掛號寄至本人指定地址
: 最高法院與台中高分院兩院是否有衝突?請司法院宜並說明。
: 請查明後說明,謝謝
: ※ 引述《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之銘言:
: :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 :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 :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 說明: 1. 資料庫收錄範圍。(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或簡易庭洽詢。)
: : 狀況1:
: : 末學有引用幾個最高法院51年等判決,未在收錄範圍內,向最高法院反應希望引用
: : 未具理由要求最高法院出示上開判決書,最高法院由專人影印後掛號寄至末學指定地址。
: : 狀況2:
: : 末學陸續引用台中高分院77年判決,同樣未在收錄範圍,向台中高分院反應希望引用
: : 未具理由要求台中高分院出示上開判決書,台中高分院承辦股書記官以末學非訴訟關係利
: : 害人等拒絕出示上開判決文,並向末學表示,最高法院如此出示於非訴訟關係人,於「法
: : 」不合,末學有要求該股書記官指明是哪一套法律?該股書記官只說:沒有該判決書僅剩
: : 「法官當時判決原本」,若要重新製作僅有「抄本」,但原本或抄本皆非可公開之資料,
: : 詳細會以書狀告知歉難辦理之處。
: : 請問法界各位大德,台中高分院的做法似乎不是很正確,而且有答非所問之嫌。(從沒要過
: : 判決原本或抄本)
: : 請問兩院的做法哪一個才正確?本人已經去函司法院要求明白說明。
: : (最高法院出示的也是手抄本,當時尚未電子化)
: : 請各位賜下意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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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富春香爐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fucat66/pro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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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1-08-04T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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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1-08-05T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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