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合法行為的間接正犯 - 詐欺
By Frederic
at 2014-01-26T00:21
at 2014-01-26T00:21
Table of Contents
看林山田老師的書上在介紹"間接正犯"的類型時
有其中一個類型是利用他人合法行為達成犯罪的間接正犯:
『A為了不法取得B的財物,乃以偽造的證據提起訴訟,
使法院做成錯誤的判決,而將B的財物判決歸A所有。』
想請問各位的是,A到底是犯了什麼罪的間接正犯??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直接正犯",
依立場理論,A對法院詐欺使B交付財物,造成B的損害,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
那林老師舉的這個例子到底是什麼罪的間接正犯??
刑法320條竊盜罪or刑法355條詐術損害他人財產罪!?
想到破頭了= =
那以本題來說,林老師意思是A對法院有意思支配而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那到底是該當刑法哪一條罪的間接正犯?
畫個圖好了,詐欺取財屬於定式因果的犯罪。犯罪流程是這樣:
行為人實施詐術 → 被害人陷入錯誤 → 交付持有的財物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到了本例就是這樣:
A實施詐術 → 法院陷入錯誤 → 法院立於B的立場代其交付財物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但間接正犯應該是要被利用人有做構成要件的行為才算吧?
(如果不是這樣,請舉例,卸卸~)
例如:A拿著槍逼迫法院去詐欺B的財物,
或者是:A欺騙法院去詐欺B的財物,
就好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是A拿著槍逼別人去殺B一樣。
換言之,法院受A的影響而意思決定不自由而對B做了一個詐欺行為。
很怪對吧?一個人怎麼有辦法受他人影響而去詐欺其他人?
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詐欺取財沒有辦法(就算可以,也很難)成立間接正犯的最大原因!
實施詐術的A欸,他當然是正犯,不過怎麼看都不像是間接正犯~
再者,既然依立場理論已經肯認了法院是立於B的立場代其交付財物(即便B沒有交付意思
,但法院可以強制他交付,所以通說還是肯認國家基於高權行為是符合立場理論),
所以應該有隱含著法院是B的代理人的感覺,既然這樣我們可推出:A對法院詐欺就等於是
對B詐欺,既然是對本人詐欺當然是直接正犯吧...
要把他硬ㄠ成是間接正犯感覺頗不合理的,只是就不知道怪在哪裡-.-
煩請有如Roxin之神的鄉民們賜教QAQ
離開學校一段時間家裡又住比較遠
教授什麼的實在太陌生XD
※ 編輯: qowop 來自: 114.40.247.87 (01/27 02:58)
有其中一個類型是利用他人合法行為達成犯罪的間接正犯:
『A為了不法取得B的財物,乃以偽造的證據提起訴訟,
使法院做成錯誤的判決,而將B的財物判決歸A所有。』
想請問各位的是,A到底是犯了什麼罪的間接正犯??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直接正犯",
依立場理論,A對法院詐欺使B交付財物,造成B的損害,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
那林老師舉的這個例子到底是什麼罪的間接正犯??
刑法320條竊盜罪or刑法355條詐術損害他人財產罪!?
想到破頭了= =
推 ROCSimonLiu: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就差在是否有他人對犯罪有直接支 01/26 01:07
→ ROCSimonLiu:配,及自己對該他人行為有意思支配。 01/26 01:07
→ ROCSimonLiu:間接正犯和直接正犯是用來處理因果關係的 01/26 01:08
恩恩~這些我瞭解。 那以本題來說,林老師意思是A對法院有意思支配而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那到底是該當刑法哪一條罪的間接正犯?
推 ROCSimonLiu:啊不就詐欺取財 01/26 01:49
推 ROCSimonLiu:你先說為什麼你覺得是間接正犯 01/26 01:53
→ ROCSimonLiu:靠 打錯 直接正犯 01/26 01:53
→ maniaque:就跟現在用假債權去法院弄到支付命令的差不多嘛~~ 01/26 08:59
推 cute101037:真正的問題是 正犯共犯的區別方式吧 01/26 14:14
→ cute101037:直接間接好像有明確的通說或定義 : 利用他人為間接 01/26 14:15
→ cute101037:唯一爭點好像有老師主張: 利用本身無罪(無不法)的才算 01/26 14:16
→ cute101037:間接正犯。 而一旦該罪行為人也成罪便無 01/26 14:17
→ cute101037:間接正犯的適用! 所以依這樣的看法 屬 間接正犯無誤 01/26 14:17
→ cute101037:339詐術罪就可以了吧!? 355是騙法院把錢當假鈔燒掉 01/26 14:36
畫個圖好了,詐欺取財屬於定式因果的犯罪。犯罪流程是這樣:
行為人實施詐術 → 被害人陷入錯誤 → 交付持有的財物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到了本例就是這樣:
A實施詐術 → 法院陷入錯誤 → 法院立於B的立場代其交付財物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但間接正犯應該是要被利用人有做構成要件的行為才算吧?
(如果不是這樣,請舉例,卸卸~)
例如:A拿著槍逼迫法院去詐欺B的財物,
或者是:A欺騙法院去詐欺B的財物,
就好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是A拿著槍逼別人去殺B一樣。
換言之,法院受A的影響而意思決定不自由而對B做了一個詐欺行為。
很怪對吧?一個人怎麼有辦法受他人影響而去詐欺其他人?
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詐欺取財沒有辦法(就算可以,也很難)成立間接正犯的最大原因!
實施詐術的A欸,他當然是正犯,不過怎麼看都不像是間接正犯~
再者,既然依立場理論已經肯認了法院是立於B的立場代其交付財物(即便B沒有交付意思
,但法院可以強制他交付,所以通說還是肯認國家基於高權行為是符合立場理論),
所以應該有隱含著法院是B的代理人的感覺,既然這樣我們可推出:A對法院詐欺就等於是
對B詐欺,既然是對本人詐欺當然是直接正犯吧...
要把他硬ㄠ成是間接正犯感覺頗不合理的,只是就不知道怪在哪裡-.-
煩請有如Roxin之神的鄉民們賜教QAQ
推 ROCSimonLiu:評價重點是行為人(間接正犯)的行為而非他人行為 01/27 01:50
推 ROCSimonLiu:去旁聽林鈺雄的課,順便問他這個問題XD 01/27 02:50
太好了 歡迎R大分享洗澡熊精闢見解 離開學校一段時間家裡又住比較遠
教授什麼的實在太陌生XD
※ 編輯: qowop 來自: 114.40.247.87 (01/27 02:58)
推 ROCSimonLiu:呃 我和洗澡雄不熟 我是建議你去旁聽啦XDD 01/27 02:58
→ qowop:哈哈 那我再私訊撲馬看看好了 他人很好有時會回XD 01/27 03:00
推 ROCSimonLiu:記得分享XD 01/27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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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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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4-01-29T22:11
at 2014-01-29T22:11
By Mia
at 2014-01-30T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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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4-01-30T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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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4-01-31T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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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02T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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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06T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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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11T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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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4-02-11T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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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2-16T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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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3-02T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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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4-03-05T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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