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合法行為的間接正犯 - 詐欺
By Kama
at 2014-01-26T04:26
at 2014-01-26T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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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深切地反省了五分鐘,在想幹嘛推文口氣要這麼兇
所以特發此文聊表歉意,順便賺批幣。目標1000P,GO!
對了,小弟手邊的書不多,只有撲馬、洗澡雄、車神書和黑白書,專長更不在刑法
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原PO的問題沒有點得很明,我就散彈槍打鳥一下吧
另本篇盡量以通說見解而言。(雖然我刑總刑分都修黃榮堅老師的課)
我們先來研究一下何謂直接與間接正犯。
在犯罪支配理論下,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就是正犯。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好,這邊的概念原PO說沒有問題,就簡單說到這樣。
那再來研究一下,何謂「詐欺取財罪」
簡言之,1.以詐術 2.使他人陷於錯誤 3.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4.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這邊看起來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那問題在哪呢?
請看VCR:
: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直接正犯",
: 依立場理論,A對法院詐欺使B交付財物,造成B的損害,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
幫原PO抓錯一下:A對法院詐欺,使法院立於B之立場交付B之財物
(B沒有陷入錯誤,B很可能也沒有交付。是法院陷入錯誤並代B交付。)
好,問題在「行為人以詐術使第三人立於被害人地位處分財產」的犯罪態樣
有人可能認為:欸,A訴訟詐欺,讓法院陷於錯誤,然後作出A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存在
的判決,再基此使法院立於代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地位強制執行。定式
因果完美吻合,直接正犯GET!
或者,把另一個比較基準點--對本人詐欺,拿出來比較會更清楚
有人可能覺得:A騙B說B所有的汽車是A借B的,B竟然還相信了,就把汽車交付給A。
A行使詐術,讓B陷於錯誤,進而為汽車之交付而造成損失。定式因果
完美吻合,這就是直接正犯!
換言之,有的人可能覺得,只要1.2.3.4符合了,就是直接正犯。
A騙法院或騙被害人,動作都一樣,所以應該犯罪態樣都相同。
再者,法條都寫說「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了咩~
這樣想就、錯、了。不是符合法條敘述的犯罪態樣就叫直接正犯
(也沒有規定不能將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規定在刑法分則
刑法分則就只是犯罪態樣的類型化,而所謂的態樣,也包括直接和間接正犯嘛
只是平平都是犯罪,把人當工具和自己拿傢伙有很大的差別嗎?→偷渡單一正犯論)
所以A究竟所犯何罪?
讓我們再複習一下正犯的概念: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A的的行為和造成的結果符不符合詐欺罪?符合嘛!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損失)
A是不是有利用非被害人之第三人行為的人?是嘛!A利用法院嘛。
那A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還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嘛。
這時候,或許大家還有個疑問:啊立場理論的立場咧?
立場理論要處理的是:在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的時候,第三人
有沒有「交付權限」的問題
(注意,這時候是第三人在處分而非被害人!)
如果第三人沒有交付權限,你還讓第三人把東西拿來給你(例如叫小朋友去偷東西)
未經同意取走人家的東西,A是什麼?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第三人有交付權限呢?在立場理論下,認為只要第三人主觀上利於被害人地位為
處分,就算有交付權限,此時A的行為就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綜合以上所言,也方便END的讀者觀看,這邊的問題可能有二
1.誤以為行為符合法條要件者,即為該罪之直接正犯。
Ans.法條要件是對行為態樣的主客觀敘述。方法上行為人究竟要自己來,或者把別人
當工具來實行犯罪,在絕大多數的犯罪上都可以該當之。只是自己來的叫直接正
犯,讓別人來的叫間接正犯(請忽略共犯,不然會開花)。
2.對立場理論的認識不太清楚。
Ans.立場理論是在處理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時,符不符合法條「交付」這
個要件的判斷標準。其係以交付者之主觀(立於被害人之地位)為標準。會討論到
立場的地方是在三角詐欺,也就是行為人乃利用陷入錯誤之第三人來完成財產交付
的情況,這也剛好是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
如果原PO覺得以上講得還算清楚,推薦原PO再多看一篇文章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201709
建議看原典而不只是這邊的導讀
保證讓原PO想到頭更痛喔XD
啊,大概這樣。熬夜熬到快腦弱了。臨螢幕涕泣不知所云。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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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研究一下何謂直接與間接正犯。
在犯罪支配理論下,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就是正犯。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好,這邊的概念原PO說沒有問題,就簡單說到這樣。
那再來研究一下,何謂「詐欺取財罪」
簡言之,1.以詐術 2.使他人陷於錯誤 3.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4.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這邊看起來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那問題在哪呢?
請看VCR:
: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直接正犯",
: 依立場理論,A對法院詐欺使B交付財物,造成B的損害,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
幫原PO抓錯一下:A對法院詐欺,使法院立於B之立場交付B之財物
(B沒有陷入錯誤,B很可能也沒有交付。是法院陷入錯誤並代B交付。)
好,問題在「行為人以詐術使第三人立於被害人地位處分財產」的犯罪態樣
有人可能認為:欸,A訴訟詐欺,讓法院陷於錯誤,然後作出A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存在
的判決,再基此使法院立於代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地位強制執行。定式
因果完美吻合,直接正犯GET!
或者,把另一個比較基準點--對本人詐欺,拿出來比較會更清楚
有人可能覺得:A騙B說B所有的汽車是A借B的,B竟然還相信了,就把汽車交付給A。
A行使詐術,讓B陷於錯誤,進而為汽車之交付而造成損失。定式因果
完美吻合,這就是直接正犯!
換言之,有的人可能覺得,只要1.2.3.4符合了,就是直接正犯。
A騙法院或騙被害人,動作都一樣,所以應該犯罪態樣都相同。
再者,法條都寫說「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了咩~
這樣想就、錯、了。不是符合法條敘述的犯罪態樣就叫直接正犯
(也沒有規定不能將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規定在刑法分則
刑法分則就只是犯罪態樣的類型化,而所謂的態樣,也包括直接和間接正犯嘛
只是平平都是犯罪,把人當工具和自己拿傢伙有很大的差別嗎?→偷渡單一正犯論)
所以A究竟所犯何罪?
讓我們再複習一下正犯的概念: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A的的行為和造成的結果符不符合詐欺罪?符合嘛!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損失)
A是不是有利用非被害人之第三人行為的人?是嘛!A利用法院嘛。
那A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還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嘛。
這時候,或許大家還有個疑問:啊立場理論的立場咧?
立場理論要處理的是:在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的時候,第三人
有沒有「交付權限」的問題
(注意,這時候是第三人在處分而非被害人!)
如果第三人沒有交付權限,你還讓第三人把東西拿來給你(例如叫小朋友去偷東西)
未經同意取走人家的東西,A是什麼?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第三人有交付權限呢?在立場理論下,認為只要第三人主觀上利於被害人地位為
處分,就算有交付權限,此時A的行為就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綜合以上所言,也方便END的讀者觀看,這邊的問題可能有二
1.誤以為行為符合法條要件者,即為該罪之直接正犯。
Ans.法條要件是對行為態樣的主客觀敘述。方法上行為人究竟要自己來,或者把別人
當工具來實行犯罪,在絕大多數的犯罪上都可以該當之。只是自己來的叫直接正
犯,讓別人來的叫間接正犯(請忽略共犯,不然會開花)。
2.對立場理論的認識不太清楚。
Ans.立場理論是在處理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時,符不符合法條「交付」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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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的地方是在三角詐欺,也就是行為人乃利用陷入錯誤之第三人來完成財產交付
的情況,這也剛好是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
如果原PO覺得以上講得還算清楚,推薦原PO再多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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