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合法行為的間接正犯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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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深切地反省了五分鐘,在想幹嘛推文口氣要這麼兇

所以特發此文聊表歉意,順便賺批幣。目標1000P,GO!


對了,小弟手邊的書不多,只有撲馬洗澡雄車神書書,專長更不在刑法

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原PO的問題沒有點得很明,我就散彈槍打鳥一下吧

另本篇盡量以通說見解而言。(雖然我刑總刑分都修黃榮堅老師的課)


我們先來研究一下何謂直接與間接正犯。

在犯罪支配理論下,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就是正犯。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好,這邊的概念原PO說沒有問題,就簡單說到這樣。


那再來研究一下,何謂「詐欺取財罪」

簡言之,1.以詐術 2.使他人陷於錯誤 3.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4.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這邊看起來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那問題在哪呢?

請看VCR:

: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直接正犯",

: 依立場理論,A對法院詐欺使B交付財物,造成B的損害,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

幫原PO抓錯一下:A對法院詐欺,使法院立於B之立場交付B之財物

(B沒有陷入錯誤,B很可能也沒有交付。是法院陷入錯誤並代B交付。)

好,問題在「行為人以詐術使第三人立於被害人地位處分財產」的犯罪態樣

有人可能認為:欸,A訴訟詐欺,讓法院陷於錯誤,然後作出A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存在

的判決,再基此使法院立於代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地位強制執行。定式

因果完美吻合,直接正犯GET!

或者,把另一個比較基準點--對本人詐欺,拿出來比較會更清楚

有人可能覺得:A騙B說B所有的汽車是A借B的,B竟然還相信了,就把汽車交付給A。

A行使詐術,讓B陷於錯誤,進而為汽車之交付而造成損失。定式因果

完美吻合,這就是直接正犯!

換言之,有的人可能覺得,只要1.2.3.4符合了,就是直接正犯。

A騙法院或騙被害人,動作都一樣,所以應該犯罪態樣都相同。

再者,法條都寫說「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了咩~


這樣想就、錯、了。不是符合法條敘述的犯罪態樣就叫直接正犯

(也沒有規定不能將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規定在刑法分則

刑法分則就只是犯罪態樣的類型化,而所謂的態樣,也包括直接和間接正犯嘛

只是平平都是犯罪,把人當工具和自己拿傢伙有很大的差別嗎?→偷渡單一正犯論)


所以A究竟所犯何罪?


讓我們再複習一下正犯的概念: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A的的行為和造成的結果符不符合詐欺罪?符合嘛!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損失)

A是不是有利用非被害人之第三人行為的人?是嘛!A利用法院嘛。

那A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還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嘛。


這時候,或許大家還有個疑問:啊立場理論的立場咧?

立場理論要處理的是:在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的時候,第三人

有沒有「交付權限」的問題

(注意,這時候是第三人在處分而非被害人!)

如果第三人沒有交付權限,你還讓第三人把東西拿來給你(例如叫小朋友去偷東西)

未經同意取走人家的東西,A是什麼?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第三人有交付權限呢?在立場理論下,認為只要第三人主觀上利於被害人地位為

處分,就算有交付權限,此時A的行為就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綜合以上所言,也方便END的讀者觀看,這邊的問題可能有二

1.誤以為行為符合法條要件者,即為該罪之直接正犯。

Ans.法條要件是對行為態樣的主客觀敘述。方法上行為人究竟要自己來,或者把別人

當工具來實行犯罪,在絕大多數的犯罪上都可以該當之。只是自己來的叫直接正

犯,讓別人來的叫間接正犯(請忽略共犯,不然會開花)。

2.對立場理論的認識不太清楚。

Ans.立場理論是在處理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時,符不符合法條「交付」這

個要件的判斷標準。其係以交付者之主觀(立於被害人之地位)為標準。會討論到

立場的地方是在三角詐欺,也就是行為人乃利用陷入錯誤之第三人來完成財產交付

的情況,這也剛好是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



如果原PO覺得以上講得還算清楚,推薦原PO再多看一篇文章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201709

建議看原典而不只是這邊的導讀

保證讓原PO想到頭更痛喔XD


啊,大概這樣。熬夜熬到快腦弱了。臨螢幕涕泣不知所云。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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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1-30
睡醒發現這篇,感謝R大,先推再說!回來慢慢咀嚼!
Megan avatarMegan2014-02-02
口氣還好啊我覺得沒什麼特別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2-03
再次感謝R大熬夜寫報告,想了一整天不過還是有一點不明瞭,
Jacob avatarJacob2014-02-03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是三角詐欺,都應該論以間接正犯囉?我會
認為本案是詐欺取財的直接正犯,最主要的理由是因為我以為間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2-08
接正犯的概念應該是行為人利用他人,而被利用人實施構成要
Lucy avatarLucy2014-02-09
件才算。我暫時也想不到例外的例子,以本案來說,實施詐欺行
為的人是A,法院只是立於B的立場代為交付,實施詐術的並不是
Lily avatarLily2014-02-11
法院。手邊的參考書也都沒有類似的案例,這也不算是沒有討論
的空間,眾筆者們應該要交代一下才是...
Bennie avatarBennie2014-02-11
問題在這喔XD 脫靶了
Daniel avatarDaniel2014-02-14
為什麼被利用人非得完整地實施構成要件?又為什麼行
為人的罪名要從屬於被利用人?間接正犯要說的,是正
犯藉由對他人優越的意思支配,利用該他人完成『自己
』的犯罪行為。例如,我唬爛一個人只要拿竹竿打一條
高壓電線他就會飛起來,他在不知道這是高壓電線的狀
況下打了,他有犯罪嗎?沒有。但我還是殺人罪的間接
正犯。評價的客體是行為人的行為。重點不是被騙的人
做了什麼,而是我利用被騙的傢伙做了什麼。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2-17
R大我原文後面有新增,對自己想法闡述比較詳盡點呵呵
被騙的人他客觀上還是做了一個殺人行為啊,只不過自殺沒有處
Ivy avatarIvy2014-02-18
罰的必要就是了。
Olive avatarOlive2014-02-22
開站內聊天功能直接討論?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2-26
我懂你想表達的,不過好像沒有交集耶,就是不曉得怪在哪0.0